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辞职证据?

2017-04-11 04:34周斌
上海工运 2017年2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聊天记录林丹

◎周斌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辞职证据?

◎周斌

【案件介绍】

一则“辞职微信”的真伪之争

“80后”吴小姐原系涉案传媒公司员工,公司于2015年8月中旬收到吴小姐发送辞职微信。公司称,吴小姐从此未再上班。吴小姐方面则否认了微信的真实性,称是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2016年2月中旬,吴小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含工资、赔偿金、医疗补助费及延迟办理的经济损失等各类费用15多万元。同年4月,仲裁裁决认定,公司需支付吴小姐10天工资1434.48元及年休假折算工资1434.4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57.33元。对吴小姐其他请求则不予支持。

然而,传媒公司方面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公司方面称,是吴小姐主动向公司发送辞职微信后,便不再去公司上班,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为证。据此辩称,公司解除与吴小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不认同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提供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JoyceWu发送的信息中有辞职内容。但微信作为网络聊天记录的社交工具,呈现出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的特点,微信账号的设置相对随意,信息内容易被修改编辑,证明效力存在局限性,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吴小姐提出辞职的依据不足。因传媒公司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遂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了劳动仲裁的裁决内容。

案件二审阶段,传媒公司与吴小姐各退一步,公司一次性给付吴小姐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争议焦点】

若不能确认身份就无法确认微信证据

离职是劳动关系的最终结束,不同类型的离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此案中如果是公司单方强行解除吴小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需支付相当于二倍解除经济补偿数额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而如系吴小姐本人辞职,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的微信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辞职的证据?可以的。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由法条可知,视听资料证据往往是动态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据更多是静态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等都是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也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是微信内容作为证据提交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现在我们使用的微信并未要求实名制,所以就存在微信的使用者是不是当事人本人问题;二是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完整性,微信中有删除对话内容的功能,如果只是取其中的几句对话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

目前对于确认微信使用人身份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承认或者是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又或者是由腾讯公司做出协助调查,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如若不能确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就无法确认微信证据在案件上的关联性。

由于此案中的微信证据存在争议,在本案二审阶段,传媒公司与吴小姐各退一步,公司一次性给付吴小姐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结果】

微信并非不能作为辞职的证据使用

尽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有一定难度,但是也有确认微信内容作为辞职证据的案例。

林丹原在硅谷发展公司工作。2015年2月13日,林丹给公司总经理苏莹发送了一条微信:“我要辞职,经过昨晚,我更知道一些事后,我接受不了现在的模式,我也不觉得这里有我的发展空间,包括业务能力,并不是我不想面对公司的困难,而是我接受不了各处让我背黑锅。当本位立场都失去时,就没有立场再本位了。我也不想动不动以后惹您生气,搞到关系交恶,既然很多硬件就是如此,那么软件离开是最好的选择。”

苏莹微信回复:“年后再沟通吧!很多事情是你以为的,并不代表是我们的认知。我还是一如既往的说,我清楚你,也信任你,也在协调资源配合你。听了你说的,我也很难受,我也需要考虑一下,年后聊吧。”

林丹:“我想交接时间一个月。交不交接也没什么,江总懿夏都比我强。带个人出来不难。能在二月底最好,不能就最迟三月底吧。在这个交接期间工作我会做好。”

2015年3月26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林丹发送了《离职交接通知》:“林丹,由于你本人在2015年2月13日以微信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领导经研究,同意你本人的辞职申请。现特通知你于2015年3月28日前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截至2015年3月31日终止,逾期不办理,一切法律责任由您本人承担”。

林丹一看懵了,回复公司电子邮件:“关于公司单方面发出离职解聘,本人做出正式书面回复。对于此次的所谓本人通过微信上提出离职一说,我在这里还原一下事实情况:本人在微信上抱怨想离职,之后公司负责人回复微信不同意离职,微信是有聊天记录的,公司负责人手机也有聊天记录,请自行核查。另外,针对微信提离职一说法,微信属于在线聊天工具,也不是正式书面形式的通知途经,根据劳动法是不能作为正式成立的”。但公司还是解除了劳动合同。

林丹要求硅谷发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法庭上,硅谷发展公司和林丹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但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硅谷发展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林丹于2015年2月13日已经自行提出辞职,并提交了林丹发给其公司总经理苏莹的微信截屏证实存在林丹提出辞职在先的事实。林丹虽在庭审中否认其曾向公司发出辞职意思表示的微信,但在林丹于2015年3月27日发给硅谷发展公司的电子邮件中“本人在微信上抱怨想离职,之后公司负责人回复不同意离职”的自述,以及“微信提离职,不是正式书面通知途径”的辩解,与公司所提供的微信截屏证据内容相印证,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在林丹先行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解除,对林丹所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

【维权启示】

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明力的证据

随着微信日渐成为企业的重要管理工具,微信证据难以避免地将大量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针对微信证据具有易被修改、编辑,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法院在审判中或将有针对性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将微信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二是灵活运用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完整性。通过截屏等保全方式,有效避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注销账号、删除相关数据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三是进行现场勘验,当庭核实相关证据内容,以减少当事人对该证据证明力的质疑。

林丹案中,法院即是因电子邮件内容与微信截屏证据内容相印证,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在林丹先行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解除。

对于用工单位及劳动者而言,若打算将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亦应当提高证据保全意识,提前做好保全措施,留存相关的信息,通过截屏、打印或公证等措施保留证据原貌,以作为支持己方主张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还可借助专业机构,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据的其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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