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刘畅(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同其他部门法解释的方法在分类上基本一致,一般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这四种基本解释方法每一种都有它的优缺点,因此在用以解释法律时必然存在一个应否排序、如何排序的问题,这属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问题。当然也有学者主张不应当对其排序,而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应依次排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 刑法解释 基本方法排序
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在解释刑法的过程中所用到的最重要、最基础的解释方法。宏观上,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刑法解释方法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并非专属于刑法学自身的解释方法,它与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反映了部门法学虽然具备特殊性,但不能脱离法理学而存在的特质。在讨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之前,有必要简要地讨论一下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法。[1]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