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难题,工会应该是高手

2017-04-13 15:06李晓南
当代工人 2017年4期
关键词:女职工生育工会

李晓南

女性负有孕育、生育和哺育下一代的天然使命,相对稳定的劳动环境和良好的劳动保护,能保障女职工更好的完成这一使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工会等社会组织也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可否认,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未能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在管理中尚存误区和死角,问题不断。想要彻底解决好这一问题任重道远,需与时俱进,多管齐下。

重构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体系。在独生子女政策实行的30余年中,独生子女的生养抚育,在既有的法律与伦理框架下形成了大致稳定的社会惯习。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生育制度安排,生育成本分担模式日渐失衡,给女职工“三期”保护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全面二孩放开后,女职工将会有两个产假,每次生产都要经历前后将近两年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哺乳期结束后还要照顾幼儿,其间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孕育第二个子女时,女职工年龄偏大,身体素质下降,需要更多的照顾与保护措施。这些都将极大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必然抵触排斥。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是基于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如果认为人口红利最终被国家和全社会共享,则理应从国家层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建立由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生育成本分担模式,合理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尽可能使男性也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休假,不再由女性单独承担生育成本,使男女两性的用工成本趋于平衡。从国际上看,这一做法越来越普遍。政府除倡导全社会尊重女性生育价值,为女职工生育形成宽松的舆论环境外,还可切实给予交纳生育保险至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以优惠,并对社会生育保险基金进行补贴。

健全立法,严格执法。我国当前的执法水平与执行力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出于利益的考量,有些地方政府会选择维护企业立场,对暴露出的问题处理不当,监察无力。女性为了保住工作,不敢主动维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只能选择妥协。对此,一方面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宣传,提升女职工对自身权益的认知与维护。另一方面,可以广泛推行女职工专项合同,并由政府部门、工会、妇联等进行联合監管,同时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以公益诉讼权,通过司法路径落实对女职工的保护措施。

目前,各项高新技术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是有毒物质,尚未明确列入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禁忌范围,将有可能严重影响女性及下一代的身体健康。比如,电子产品等造成的辐射与污染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很多女性为求心理安慰,在孕期只能购买五花八门的防辐射产品,其真正作用不知几何。所以,应与时俱进更新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盘活社会资源,完善公共服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我国城市规模与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空间规划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企业、厂房由城市中心迁至城市边缘的工业区,使职工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在大中城市,生活地点与就业单位之间距离遥远,往返需数个小时的情况十分普遍。对这些女职工来说,哺乳假也就形同虚设。对此,需大力发展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工会,对女职工的保护和关怀是传统更是优势,应充分利用企业的闲置空间等各类资源,由工会组织为女职工提供诸如孕妇母婴休息室、哺乳场所以及产假后的托儿、育儿等服务。这些实实在在的维权,应当大力扶持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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