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洁
(乐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
张 洁
(乐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关系着债权人利益,也关系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利益。尤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使得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影响,也会使得夫妻一方在违背其意愿,损害其权益的情况下承担了本不属于他的债务。基于此,立法者及司法者一直在完善相关法律,在利益倾向保护的取舍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试图尽可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然而,法律纠纷的复杂性、举证责任的困难以及认定标准的非唯一,难以将立法的目的落到实处。通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分析、例外以及涉他效力问题的解释,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细致地提出解决问题的观念,以希给予司法机关以借鉴和参考。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利益;举证责任;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的债务,是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1]8。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债权人利益及夫妻双方各自及共同利益。立法设计应在这三者之间的利益保护上寻求一个平衡点。虽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