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谷,朱能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公安与法】
刑事证据印证模式下如何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以胡某职务侵占抗诉案为视角
项 谷,朱能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 200052)
刑事证据的相互印证作为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从而指控、证明犯罪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但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相互印证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排除合理怀疑,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认定标准,司法人员自由裁量且做法也不尽统一,导致在证据条件相似情况下,作出不同的刑事判决。为此,应当明确刑事证据印证的标准,从而有效排除合理怀疑,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印证证明模式;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
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获保监会同意开始筹建。胡某于2000年11月任A公司筹备组组长,负责招募公司股权投资人,并于2002年2月任A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于同年4月任A公司董事。2000年10月至l2月间,胡某代表A公司与B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控制人唐某商谈投资入股A公司事宜,后商定由B公司控股A公司,但须支付50%的股权投资溢价款。2000年12月1日,B公司通过下属公司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将人民币2.1亿元(以下币种相同)按照胡某指示支付给其实际控制的D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后胡某将该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E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
胡某将涉案2.1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