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2017-04-15 07:23彭俊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发票税务

彭俊磊,闫 俊

(1.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2.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43007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彭俊磊,闫 俊

(1.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2.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43007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为一种寄生于增值税税收之上的经济犯罪,严重扰乱着我国的税收秩序,危害着我国经济工作的健康运行。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危害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刻不容缓。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应从侦查和防范控制两个方面进行。侦查要做好初查和正式侦查两方面的工作;防范控制应从制度设计、规则贯彻、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新形势下实现对于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与控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防范控制;对策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改革之后全面施行的一项新税种,其简化征税程序,避免重复征税,对于刺激国家经济发展、促进税收增加、提高依法征税具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却屡禁不止,并有不断蔓延之势,严重妨害了国家财政收入,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规范增值税征收程序,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予以依法打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指行为主体违反我国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等制度,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这一犯罪行为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日益频发,对当前的侦查实践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健康运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还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冲击,对国家在发票制度上的管理与控制提出挑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有所放缓、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

(一)危害国家财政收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最直接、最显著的危害在于对我国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危害。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增值税又是我国税收中的第一大税种,可谓重中之重。由此,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势必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进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妨害国家财政杠杆对于社会再分配的有效调节,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发布的数据,我国2006-2012年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以及相互关系绘制表格如下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从该表可以看出,2006-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逐年攀升,整体税收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始终保持在85%以上,增值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也一直保持在25%以上。这充分说明了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重要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会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每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税收带来的损失都达数百亿之多,对于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严重危害。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财政收入/亿元38760.20 51321.78 61330.35 68518.30 83101.51 103874.43 117253.52税收收入/亿元34804.35 45621.97 54223.79 59521.59 73210.79 89738.39 100614.28所占财政收入比例89.79% 88.89% 88.41% 86.87% 88.10% 86.39% 85.81%增值税收入/亿元12784.81 15470.23 17996.94 18481.22 21093.48 24266.63 26415.51所占税收收入比例36.73% 33.91% 33.19% 31.05% 28.81% 27.04% 26.25%

(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它作为一种锁链型的犯罪,存在开票主体,必然存在受票主体,甚至在有些连环型的犯罪中,还会发展出“一条龙”模式。当税务机关、侦查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时,必然会涉及一连串的经营主体,进而可能导致与犯罪主体有业务关联的合法经营主体(即“善意受票人”)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必要的牵连。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合法主体的经营成本,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还有可能诱发新的犯罪。此类犯罪具有暴利性的特点,犯罪行为虽然风险大,但是成本较低,而且收益相当可观。这往往会诱发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经济主体铤而走险。尤其在国家宏观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与此同时,犯罪主体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注册各种各样的公司作为掩护,极有可能引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伪造公文印章等新的犯罪。

(三)影响政府发票管理控制

经济活动既需要市场竞争,又需要政府监管。前者被比喻为“无形的手”,后者被比喻为“有形的手”,两者紧握在一起,方能使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发票是政府对经济监管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发票忠实地记录着经济活动的原貌。政府通过对发票的管理和控制,能够有效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并适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当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一般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稍有疏漏就将造成巨额损失。毫无疑问,政府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除此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一般发票往往只存在税务机关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存在各个经营主体之间的纵向联系。因此,一般发票犯罪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小,而且比较容易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会产生横向联系,同时会产生纵向联系,并且此种联系极为紧密。由于市场竞争的特点,这种纵向联系并不会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造成监管上一定的盲区。一旦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对政府合理监管行为的削弱。因此,必须对此类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从而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侦查实践困境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涉及税收的法律普遍位阶较低。作为“法律”的文件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其他的都是“行政法规”及以下位阶。虽然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是专门调节此税种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刑法中关于涉税类犯罪的规定也过于概括,而且有关的司法解释比较混乱,缺乏系统性,这些问题给实践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增值税立法文件法规性也难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会给犯罪主体留下国家对于增值税不重视的印象,对于此类犯罪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税收征管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税收征收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征税成本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落后的征税水平背后隐藏着的是臃肿的机构和混乱的制度,让犯罪主体有漏洞可钻。

1.税务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办事效率低、工作态度差等问题,对于所从事的事业缺乏积极性。这致使一部分人在工作中消极怠工,从而在验收发票时不够认真,导致工作疏忽。某些税务人员甚至与犯罪主体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主体提供方便并从中牟利。

2.税务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大部分机关、单位仍然是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所谓“一把手”制度。这要求领导者要有较高的自省自察能力,否则难免“一言堂”的作风。尤其是税务机关,从古至今都是“油水衙门”,对于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人更是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然而,当前监督机制的建设并不完善,行政负责模式导致内部监督力度不足,外部监督又无法渗透进去,仅仅依靠“领导的自制力”进行监督,力道显得相当羸弱。一旦腐败发生,那么对于发现各种工作纰漏的明察能力必然降低,犯罪主体也就趁虚而入。

(三)国民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税收关系千家万户,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深入了解税收及税法的相关知识。然而,当前我国国民在税收法律意识方面还相对不足,对于涉税犯罪识别能力欠缺,这也给犯罪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涉税犯罪高发的现状。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法定犯”,危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与微观主体的利益不直接相干,因此也有一部分人对此类犯罪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更有甚者因一己私利而不惜风险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包庇,这都增加了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破案的难度。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凸显新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影响面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影响面广。以广西为例,2012年开展的税务稽查行动中,共检查纳税用户6061户,发现有问题的3083户,追缴税款总额11.03亿元,其中与发票犯罪有关的占据70%以上,而且主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广西国税部门曝光的2012年七起涉税犯罪典型案件中,有五起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金额巨大,而且涉及的行业、领域也相当广泛。因为增值税是以商品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以从理论上讲,任何有增值税产生的环节,都可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发生。不同的犯罪主体会根据自己的经历、经验、知识、技能等选择自己相对熟悉、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业、领域、环节来实施犯罪。实践中,从一般的服装生产批发到电子电器商品的制造销售,从水产加工销售到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等,不一而足。

(二)犯罪手段智能型特征突出

与一般自然犯相比,作为法定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相对较高。此外,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税务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因此犯罪主体往往具备税收、财会等专业知识。犯罪主体利用自己的知识、专长设计谋划犯罪,并通过伪造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相关业务单证等行为掩盖犯罪事实,试图披上合法的外衣,对抗税务部门、侦查机关的调查与侦查。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广西A公司在没有与山东B公司发生货物购进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相关的业务凭证和银行票据等,取得篡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31.96万元;并虚构相应的运输业务,取得广东C运输公司、D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两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52万元。[2]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所呈现的智能化、团伙化、专业化特点。犯罪主体虚构业务,伪造会计单据、凭证和账簿,达到了虚开发票的犯罪目的。事实上,有些犯罪主体犯罪手法更加隐蔽,常常出人意料。“从无资金往来、假票虚开的初级形式,到有资金往来、真假票虚开并用的中级形式,再到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的高级形式,最后到资金往来、货物流动全部体外循环的更高级形式,接下来的变化没人能够预料。”[3]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变化百出、复杂多样,使得案情更加复杂,查处难度更大。这些犯罪特点给侦查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犯罪形式多样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一些犯罪主体利用经济管理中的漏洞,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借用、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骗取商贸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从事犯罪活动。有些犯罪主体甚至“雇佣”他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的登记注册,自己则作为幕后的黑手进行操纵。一旦感觉到可能出现问题,立刻逃匿,往往会给侦查工作造成僵局。过了一段时间,风声渐松之后,这些人又会借着另外的“画皮”进行新一轮的犯罪。“这些主体披着公司的合法外衣,打着促进就业的幌子,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专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勾当,牟取暴利。”[4]这些“专业”的“开票公司”对经济发展毫无贡献可言,只给市场秩序带来混乱,给国家税款造成大量流失。

(四)犯罪手段专业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由多个犯罪主体共同实施,彼此之间相互合作,紧密配合,形成专业的犯罪网络。实践中,此种犯罪网络往往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假发票提供主体,专门负责提供票源;二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开票主体;三是中介主体,负责为上述两类主体牵线搭桥。[5]三类主体相互勾结,分工合作,屡屡犯罪得手。实践中,这种操作模式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三类主体之间往往并不了解,彼此只是因为利益走到了一起,也因利益保持着距离,侦查机关即使控制了其中一方,但难以横向突破,找到关于其他两方的犯罪证据。找不到相对完整的证据,就不能继续推进侦查工作,往往就会在这里陷入僵局。

(五)犯罪手法隐蔽化

电子商务、物流公司、网络支付的迅猛发展,不仅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发展、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也给犯罪活动开辟了新的途径。犯罪主体往往租借办公室、宾馆等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互联网、移动电话、传真等作为联络工具,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依赖网络支付,通过物流公司便实现了犯罪的便捷化与低风险化,在电脑前敲敲键盘就快速“赚钱”。有的犯罪主体更为狡猾,在犯罪中往往“借鸡生蛋”,盗用、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一旦事发,闻风即逃。为了逃避税务检查和出于反侦查的需要,犯罪主体往往会在会计单证、凭据、账簿上做手脚,在银行票据上作假,制造有货物交易的假象。[6]犯罪主体在与侦查机关、税务部门的对抗中不断汲取“教训”,他们深知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因此往往采取速战速决、迅速转移“阵地”的方式来逃避侦查,而不再等待东窗事发之后再行转移。因而犯罪主体在一个地方实施完犯罪以后,会立刻转移至其他地区,再行注册新的空壳公司进行又一轮的犯罪。作案周期缩短、犯罪地不断转移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往往使得侦查成本极大增长,侦查难度翻倍,侦查工作难以深入进行。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往往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初查,第二步才是正式的侦查,这是由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的。[7]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认定起来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必须首先进行初查,判明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然后才对立案的案件进行正式侦查。虽然初查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存在,但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更普遍、更重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初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线索来源往往来自税务部门的移送,侦查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中主动发现,有关人员、单位的举报,上级部门的交办等。对于这些线索,除了上级侦查机关交办的案件可以直接定性进行侦查之外,其他来源的线索都必须进行仔细初查,排除非犯罪案件,节省侦查成本。

1.对于税务机关移送案件的初查。对于税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作一般的程序性审查,首先问清楚移送单位对案件认定的结论和理由,其次根据移送的材料,审查其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最后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2.对于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的案件的初查。侦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我们在侦查工作中强调深挖余罪,扩大战果,也是建立在侦查工作的这个特点上的。在侦查一个案件时,引出另外一个案件的线索,只要沿着该线索继续追查下去,往往会有收获。侦查中如果发现了新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必须沿着线索追查下去,锲而不舍,一旦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则立即立案,加大侦查投入。

3.对于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举报的案件的初查。对于此类来源的线索,审查应该更加仔细、谨慎。侦查机关一方面不了解举报者的动机、目的,另一方面不了解举报者的能力和水平。贸然立案,很有可能导致立案错误,将经济纠纷刑事化,轻则浪费侦查资源,重者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还有举报者借助举报的形式打压竞争对手、排挤同行,侦查机关有沦为工具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类线索来源,一定要问清被举报单位犯案的时间、犯罪的手段、犯罪数额等要素。与此同时,侦查机关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核实线索材料的真实性,防止误判。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初查,必须从立案与否这个中心环节以及与之相应的关键性问题着手。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侦查机关在对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避免正面交锋,可以从侧面调查其办公地点场所、主营业务及相关信函传真、合同、银行存汇款转账记录、会计凭证报表账簿、纳税申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如以税务人员身份、工商管理人员身份等进行调查可能更为适宜。初查的目的在于定性,在经过初查核实以后,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必须及时立案侦查。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措施

在认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并且属于本机关管辖之后,侦查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不同于初查,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强制侦查措施来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重点侦查购销环节。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核实其票面记载的购销关系是否存在相应的业务往来,如果存在,那么实际业务往来与票面记载是否完全符合,进而发现、明确虚开的犯罪情况大致如何。此环节重点侦查的项目有:(1)核实购销合同及有关的凭证票据,看其是否与所开发票一致。(2)核实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购货、销货、库存情况,通过与发票、账簿等进行比对,找出与其经营业务相矛盾的疑点。(3)沿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往上下游环节进行仔细侦查,弄清楚其交易的真实情况,包括物流情况、现金流情况,核实其虚开的项目、数量、税额等要素。

2.清查有关账册、凭证、票据。通过对犯罪单位的账册、凭证、票据等进行审查,通过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方法发现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8]清查账册、凭证、票据的工作最好由具有财会、税务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如果缺乏此种人才,可以聘请有经验的税务、财会人员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清查账册、凭证、票据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情况,侦查人员凭借其敏锐的侦查意识,更容易获取有用的信息。税务、财会人员应全面清查有关账册、凭证、票据,重点清查项目有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货物收发、资金收付凭证和账册,查明犯罪单位是否存在相应的应税货物和劳务,以及该货物和劳务的购销、提供单位与发票所载明的开票单位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查明具体的差别,涉及的税额等。税务、财会人员进行查账时,侦查人员应与其密切配合,共同工作,防止遗漏某些对于侦查工作有重要意义的线索。同时,由于企业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银行对犯罪单位的资金往来留有记录。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获取银行的对账单收付款凭证底根,查明其资金的往来状况,从而获得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3.查明犯罪主体具体的犯罪手段。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的过程中,要重点查明犯罪行为人具体采取了哪些犯罪手段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虚开”犯罪行为有四种:一是为他人虚开,二是为自己虚开,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四是介绍他人虚开。侦查人员在具体案件侦查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明犯罪行为人具体的犯罪手法,是仅仅属于以上其中一种,还是各种手段交织运用。除了要查明犯罪主体所具体使用的行为方式,还要从整个犯罪层面把握犯罪主体所采用的犯罪手法,查清整个犯罪过程的来龙去脉。

4.采取有关措施,搜集犯罪证据。(1)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到银行验资证明,然后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实施犯罪。前期这一系列“合法”的准备活动必然会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等处留下大量可供检查的资料。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应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搜集。(2)要注重搜集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的各种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搜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记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账册等;搜集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出入库单据、各种银行票据等。(3)要及时对犯罪单位中有关的员工及其他知情人开展询问,获得证人证言。(4)取得银行的协助,及时对犯罪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防止犯罪行为人携款潜逃。

5.鉴定犯罪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搜集的各种证据要进行仔细的司法鉴定,比如笔迹鉴定、发票真伪鉴定以及印章鉴定等。通过司法鉴定,可以更为准确地了解犯罪活动的发展路径,认定犯罪事实,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侦查人员还能够根据完整的证据链和犯罪事实推测犯罪主体当时的心理活动,认定其主观罪过,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6.适时抓捕犯罪行为人,及时讯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之初就应该严密监视,防止其畏罪潜逃。在案件侦查进行的适当时机,一般在决定收网的时候,要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开展讯问,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综合运用各种策略。一般来说,说服教育、使用证据、利用矛盾、情感影响等常用讯问方法都可以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讯问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针对不同的讯问对象拟定与之对应的讯问计划;当有多个讯问对象时,还要认真仔细选择突破口,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侦查人员的手中。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讯问对象的真实口供。一旦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当其意识到已经无可抵赖、俯首认罪的时候,侦查人员应注意问清以下情况:(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还是为了从中牟利,抑或仅仅认为这是“行业潜规则”。(2)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的,受票主体,时间、地点、数额、次数,相关的资料等;为自己虚开的,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包括商品种类、数量等),时间、地点、数额、次数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开票主体是谁,时间、地点、金额、次数,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等;介绍他人虚开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何介绍他们认识的,自身所持有发票的来源等。(3)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存放的具体位置,然后再依据供述进行搜查取证。

7.加强部门、区际协作,共同协力侦查。(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往往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等联系紧密,侦查机关在侦查此种案件时,应该与上述部门积极合作,争取这些部门的积极配合,搜集相关的证据。(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时还会进行跨区犯罪,对于跨区案件,侦查工作涉及地区范围广,调查取证工作量大,无形之中加大了侦查成本,给侦查工作加大了难度。负责案件侦办的本地侦查机关应及时主动取得当地侦查机关的配合,搞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汇报,以协调有关的侦查取证、协查抓捕工作。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防控对策

增值税开征二十多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未曾消弭,反而有恶化的趋势,国家对于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严厉,但是仍有众多不法分子“前赴后继”,侦查机关不胜其扰。究其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抵扣特征,使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现钞的价值,而这些“现钞”是直接向税务部门领购的,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这对不法分子的诱惑是极其巨大的。另一方面,国家在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于如何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方面要坚持目前的刑事法律法规,继续进行打击;另一方面还需要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健全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

前面已经论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法规不健全的现状,包括相关法律文件偏少、法律位阶较低、规定较为混乱等。健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以上问题进行。笔者以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应当整合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的权限,制定统一的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部分。税收实体法应当包括总论、流转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部分,涉及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的总体规定;税收程序法负责调节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统一税法的立法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税法的司法解释可以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协调进行。这样一来,有利于提高税收立法的地位,肯定了税收法定原则。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涉税犯罪的规定比较散乱,给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不便,影响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一系列涉税犯罪案件的惩罚和规制。因此,应当对刑法中关于涉税类犯罪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改制和完善,同时要勇于打破税收执法(包括税务检查、涉税犯罪侦查等)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散乱局面,建立协调、统一的税务管理机制。

(二)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这一方面导致了我国征税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还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类犯罪猖獗。税收征收机制缺乏、管理不善,留下了大量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因此,必须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

1.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税收征管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税收人员素质具体包括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个方面。提高税务人员这三方面的素质,能够使其真正做到恪尽职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有助于对发票领购人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审查,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失;有助于提高对假发票的辨识能力,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来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政府形象。

2.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①语出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第一代阿克顿男爵,KCVO(英语:JohnEmerichEdwardDalberg-Acton,1st BaronActon,1834年1月10日—1902年6月19日)《自由与权力》一书。英文原文是:“Powertends tocorruption,absolutepower corruptsabsolutely”。制约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有些税务工作人员同犯罪行为人勾结,共同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更是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恶劣影响不下于贪污腐败。为了打击这种内外勾结的犯罪新形式,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让外部监督渗透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将权力置于阳光下面,严防权力腐败。

3.建立税收信息网络体系。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网络体系,既能大大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又有利于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全国联网式的税收征管体系有利于将全国的税收记录统一起来,并且能够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降低犯罪主体跨区域犯罪的可能性,即使发生跨区域犯罪,侦查工作也能迅速展开、高效进行。

(三)加强对国民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可以在全民中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另一面,可以普及税法尤其是增值税法的有关知识,提高普通民众对于涉税犯罪的辨识力,防止自身可能已经触犯刑法而不知。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途径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定期开展纳税辅导工作。对于纳税人不明白的问题予以耐心解答,并指导他们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提高他们辨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能力,防止不小心掉入犯罪陷阱。

(四)加强刑事打击力度

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对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以震慑犯罪分子。税务部门要加强稽查,对于涉税犯罪,发现后要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同时要注意不能“以罚代刑,抓大放小”。侦查、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1]李永升,朱建华.经济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99-327.

[2]骆万丽.自治区国税局公布去年涉税大案“发票”违法占七成[N].广西日报,2013-04-26(005).

[3]刘世慧.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08(1).

[4]刘鑫.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J].犯罪研究,2006(2).

[5]张磊.发票犯罪新特点及治理路径[J].中国税务,2011(3).

[6]唐开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

[7]杨正鸣.经济犯罪侦查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17-447.

[8]卢小毛,施卫忠.经济犯罪调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277-282.

【责任编校:边 草】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s of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in the Crime of Falsely Making out Special Invoices for Value-Added Tax

Peng Junlei1,Yan jun2
(1.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2.Huangshi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Huangshi 430079,China)

As an economic crime parasitizing on value-added tax revenue,falsely makingout special invoice for Value-Added Tax seriously disrupts China's taxation order and damages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our economic works.In recent years,this crime detriment continues to expand,and even showing a growing trend.As this situation,cracking down on this kindofcrimesandthatwithoutdelay.Weshouldcombatthiskindofcrimesfromtwoaspectsofinvestigationandprevention controls.The investigation includes two aspects of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and formal investigation,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s should be carry out from the system design,rules implementation,publicity and education.Only by this way,we can effectively combat and control this kind of crim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s.

Crime of Falsely Making out Special Invoices for Value-Added Tax;Investigation;Prevention Controls; Countermeasures

D631.2

A

1673―2391(2017)02―0036―07

2016-12-23

彭俊磊(1990—),男,山东济南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方向。闫俊(1992—),男,安徽阜南人,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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