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采访常见误区浅析

2017-04-15 11:42张耀宇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4期
关键词:审判误区案件

■张耀宇

法治新闻采访常见误区浅析

■张耀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向纵深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法治辐射的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专业工作,而且越来越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传播法治信息的重要载体,法治新闻在普及法律、推进法制建设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也日益受到政府部门和普通民众的关注。

一篇高质量的法治新闻报道,应该是新闻事实真实客观、全面准确,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具有积极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可以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这就要求记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采访,为读者梳理、还原新闻事实,同时,必须力求避免陷入采访的误区。

应当承认,当前无论是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还是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法治新闻报道数量陡增,但是良莠不齐,一些不合格乃至失误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其中难以开脱的原因就是记者在新闻生产的第一环节——采访中陷入了误区。

法治新闻采访的常见误区有哪些?如何避免陷入这些误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命题,笔者拟结合法治新闻采访报道的实践做一些粗浅探讨。

法治新闻采访的常见误区

“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上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美国现代新闻事业之父约瑟夫·普利策曾做过这样一个比喻。

从这个角度引申,法治新闻记者可以比作法治巨轮上的航海日志记录者、信息传递者和望预警者,他的职责就是随时观测并记录航行的情况,风平浪静时记录沿途美景,风云突变时及时提醒预警。这里的 “记录”和 “提醒”就是采访和写作法治新闻的过程。 “记录”和 “提醒”不会一帆风顺,可能陷入 “错误记录”或者 “越位提醒”等误区,正如在采写法治新闻的过程中也可能陷入这样或那样的误区。那么,具体到与法治新闻人物和事件直接亲密接触的采访环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误区有哪些呢?

1.记者角色定位的误区

例如在国外发生的一起突发劫持人质事件中,某媒体记者先于警方赶到现场,在事先未与警方沟通且未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与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对话,结果引起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既伤害了人质,又对警方的谈判解救等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用 “角色定位误区”具体剖析来说,即记者与嫌疑人对话,本意既可能想采访到第一手信息,也可能希望通过对话缓解对方情绪甚至放弃劫持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发生在案件处置过程中,记者明显越界了,超出了自己记录者的角色定位,扮演了警察的角色。

与所有的新闻采访一样,在法治新闻采访中,记者扮演的也主要是记录者、采访者的角色,主要职责就是记录、报道新闻,传递最新信息。而目前,面对日益增长且广为关注的法治新闻事件,一些记者在采访时的语言、行为不自觉地超出了记录者、采访者的原本角色,例如采访时有意无意地对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采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深挖”其以前未交代的犯罪行为等等。在这些行为中,记者就已经不仅扮演了采访者的角色,而且扮演了司法调解者甚至执法者的角色,混淆了自己的角色定位。

2.记者认知方面的误区

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中涉及的1996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晚报》的那篇报道《“四·九”女尸案侦破记》,就是比较典型的陷入认知误区的例子。例如记者在文章中写道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记者采写这篇报道时明显是先入为主、 “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执法人员和嫌疑人,即在完全认同甚至高度赞誉执法人员的判断、并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心理前提下完成的, “心情豁然开朗” “自鸣得意”等带着记者浓厚主观色彩的词语更是偏离了“用事实说话”的基本要求。

先入为主、个人情绪等,都是记者采访时容易陷入的认知方面误区。申凡在 《走出采访中认知误区》一文中谈到, “用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新闻采访是记者有意识、有目的地感知客观事物的过程,这种感知可能因为距离、时间、角度等客观原因和分析综合的偏差、推论根据的不正确、生活经验的局限等主观原因,而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造成错觉。”

例如采访对象是涉嫌杀害自己丈夫的犯罪嫌疑人,采访前就认为对方十恶不赦、罪有应得,而忽视其多年遭受丈夫家暴的客观情况,记者提问、记录时也带着这样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就很难保持客观和中立。再如采访对象是破获过多起疑难案件的警方 “破案能手”,采访前就在心里为对方戴上了 “神探”光环、相信其查案 “十拿九稳”,记者提问、记录时也带着一种个人崇拜的情绪,也会影响采访的客观性。再极端的情况是,对看着不顺眼的采访对象,可能都不愿意听他的话甚至放弃采访;对看着顺眼的采访对象,对他所有的话都会信任。

3.过度关注细节、关注局部

例如在一起关注度较高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开庭审阶段,在采访时,有的记者对其中一名当事人的身份很感兴趣、进行深入调查采访,发现其并非同涉此案的父母亲生,并将这个对案件审理完全没有影响的细节写入报道中,结果此举涉嫌侵犯隐私权,被当事人告上法庭;有的记者对犯罪分子高智商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很感兴趣,想方设法采访了解流程细节,记录得一清二楚,形成的报道几乎就是一本 “犯罪技巧秘笈”;有的记者对案件侦查很感兴趣,计划写一篇详细的案件侦破通讯,不仅对办案人员穷追猛问,而且四处走访了解案件侦查过程,而后完成的报道中不经意间对公安机关的一些侦查、讯问细节进行描述,涉嫌暴露侦查手段。

案件报道可谓是法治新闻的富矿,因为其既有法治新闻的一般特征,又包括相对更多值得挖掘的新闻点,对读者来说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往往是媒体记者追逐报道的热点。在案件报道采访中,记者如果出于打造 “爆款”新闻等心态,对其中的细节过于关注,尤其是对犯罪细节、犯罪手段、当事人隐私、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等进行猎奇、揭秘,即便写出的报道发表时因为这些细节夺人眼球、引人关注,之后都有可能如上面例子一样,暴露出各种问题,甚至陷入侵权官司,这样的报道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也就成为采写法治新闻报道的反面教材。

从案件报道扩展到整体法治新闻事件报道来讲,一些记者采访时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事件的局部或者某一方面,而忽视对事件的全面采访,导致形成的报道无法反映该事件的全貌,作为法治新闻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就大打折扣。

4.“媒体审判”干扰司法进程和判决

2011年判决的药家鑫案媒体报道是 “媒体审判”的一个典型案例。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为防因赔偿纠缠不清而持刀将伤者刺死,此案定性非常简单,就是故意杀人,刑法相应的处罚规定也是明确而且无歧义的。但从2010年10月案发到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的七八个月的时间里,公众讨论不止,媒体报道不停,尤其是不少媒体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 “富二代” “军二代”的猜测,并对公众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连续采访报道,导致媒体营造的 “媒体审判”舆论更加激发民意的愤怒,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包括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

“媒体审判”一词最早源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也被解释为媒体事先报道和评论司法案件,客观上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

从当年的张金柱案、蒋艳萍案到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再到今年的于欢案……这些被媒体热炒的案件冲击大众眼球、沸腾民众舆论,形成的 “媒体审判”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工作,以至于出现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案时的 “怪现象”——工作人员向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发了一份 “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上面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 “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就是 “媒体审判”影响正常审判的具体证明。

“媒体审判”,无疑也是法治新闻采访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误区。从实践来看,热点性法治新闻案事件中,人微言轻的受害者、位高权重的嫌疑人、聚光灯下的演员歌手还有所谓 “富二代” “官二代” “星二代”等人的因素,还有涉及冤假错案等事的因素,都容易被公众关注,更是被媒体一拥而上地采访报道,成为 “媒体审判”的发端。

如何避开法治新闻采访误区

法治新闻采访遇到的误区可能不在少数,除了上面谈到的4种误区,还有对法治新闻人物采访立足 “高大全”、发现不了特点,在突发安全事故中过度采访导致采访对象受到心理伤害等,采访时如何避免陷入这些误区?提高记者的法律素质、提升记者的道德修养、增强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应该是治本之策,针对本文谈到的4种误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

1.明确记者的角色定位和职责

新闻记者的主要职责就是采访、记录然后通过新闻作品还原、传递真实信息,因此新闻记者的角色定位主要就是记录者、传播者。具体到法治新闻记者也是如此,在采访法治新闻事件的时候,一定要站在一个记录者的角度追寻法治新闻事实真相,抽丝剥茧,还原新闻事件本身,而不应越位错位,扮演其他角色。进一步讲,新闻记者还担负着传播正确价值观的职责,法治新闻记者在此基础上还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是警示违法犯罪的预警者,这是不同于其他记者的显著特征。

因此,在法治新闻采访中,记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更重要的是把握好自己的角色,担负起应有的职责,记录、传递出真实信息和正确的价值观,并用自己的新闻作品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抛弃”已有的认识与观点

采访时要避免陷入认知方面的误区最直接办法就是:在进入正式采访时,要把采访准备阶段装在脑子里、对采访对象的认识全部 “抛弃”,真正带着一张白纸开始采访,这就能确保采访时不受原有认识和印象的 “束缚”,保持客观和中立的采访态度,真正去面对实际、探究真相。

当然,这种 “抛弃”不可能做到绝对,达到不影响采访效果的 “抛弃”即是理想状态。例如面对涉嫌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警方 “破案能手”或者知名专家学者,采访时在心里拿掉他们头顶的标签和光环,才能保持客观和中立,写出的报道才能更加让人信服。此外,对采访对象的第一印象无论喜好还是厌恶,都不用这种印象干扰随后的采访,也是一名成熟记者的心理标志。

事实上,更好地避免先入为主、个人情绪等认知方面的误区,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每个记者个人在采访实践中不断历练,尽量减少和避免认知误区的影响。

3.对新闻案事件全面采访、突出重点

对于每一起新闻案事件来讲,只有在全面、客观采访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抓住亮点,才可能写出理想的新闻报道。一方面,全面、客观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需要抓住每一起新闻案事件的重点、特点,二者不可偏废。

具体到采访实践中,上文谈到的误区就是过度关注案件一些不宜详细报道、不宜公开的细节、关注局部,导致形成的报道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如果记者采访时立足案件整体事实,突出其适宜公开、值得探究的特点,例如犯罪集团组织严密、等级森严,警方从小入手、层层突破等,而对有关涉及血腥色情的犯罪细节、秘密实施的侦查手段、复杂混乱的当事人关系等采访到为止、不过度渲染,既让受众能够了解案件全貌包括犯罪事实、侦查过程,又主体突出、特点鲜明,而且回避了不易公开的细节,就会形成一篇理想的案件报道。

4.不要过度采访、拒绝 “媒体审判”

当前,法治新闻对案件终审前案情的报道、评论与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一个的重要课题。

媒体报道的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形成 “媒介审判”显然不是绝大多数媒体的本意,如果媒体记者在采访阶段能够跳出误区、把目光投向整个案件,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上文提到的那些人的因素、事的因素,或者不要过度、无限制地采访报道,尤其要拒绝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地炮制新闻、盲目跟风,那么由此形成的报道也不会引发公众过度关注并影响司法活动,即最终也就不会形成“媒介审判”。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引下,法治新闻工作任重道远、大有可为,让我们立足真相、弘扬法治,做法治巨轮上一名优秀的记录者、传信者和预警者。

(作者系人民公安报采访部副主任)

①刘斌:《法治新闻传播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版。

②王升:《新闻采访中记者的角色定位》,《记者摇篮》,2014年第5期。

③申凡:《走出采访中认知误区》,《新闻知识》,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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