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思考——以淘宝网为例

2017-04-19 21:59刘华
卷宗 2016年12期
关键词:淘宝网建议

刘华

摘 要:文章选择以淘宝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合理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作为依据,提出了对基于淘宝网模式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完整对策: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原则、加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等,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和税收征管体系共同健康协调发展,为我国C2C电子商务行业提供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理论参考。

关键词: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淘宝网

鉴于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日趋扩大,并在各方面均已进入了成熟期,因此具备了征税的条件。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在充分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同时本着税收公平的理念,应尽快完善C2C模式网上交易的税收制度,从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激励与扶持我国C2C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1 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原则

(一)遵循税收应税原则

应税原则的遵循是出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公平发展的考虑,使C2C电子商务和其它各类商品交易或服务活动一样处于相同的税负和税收条件,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良性的竞争。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其实质也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只是针对传统模式或其他如B2B、B2C等电子商务模式,C2C只是基于网络信息化技术下的个人对个人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贸易,但它同时也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具有商业贸易活动的本质属性。作为我国经济的组成部分,C2C电子商务应当遵循应税原则,即应将C2C模式电子商务和其他形式的贸易活动一并纳入征管体系,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二)遵循税收基本原则

一是税收法定原则。法定原则要求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清晰的法律法规,而且征收行政行为必须同样有明确的依据。这一原则要求适时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增加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内容和体系,从而使得C2C电子商务税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二是遵循税法公平原则。即无论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以及税收司法,都必须在支持和鼓励C2C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同时,在税收方面应当根据C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经济条件、交易方式等情况公平对待,不能因为经营形式的不同使得实质相似的经营主体处于明显不一的税负环境中,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三是遵循税法中性原则。即尽可能的通过对现行税制的修订与完善从而适用和规范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虽然C2C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快且每年都在成倍的增长,并成为电子商务中重要的经营模式。因此,在保护和鼓励C2C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进行税收征管的规范就必须坚持税法的中性原则。

(三)遵循税收优惠原则

就目前来看,相当一部分淘宝商家是弱势群体包括下岗、失业、残疾人、大学生等赖以生存的饭碗和创业的机会,因此有必要在考虑对其进行征税时应当与其它模式的商务税收存在一定的优惠,即遵循税收优惠原则。税务部门在制定C2C相關税收政策时有必要考虑腾留一部分税收优惠的空间。早在我国颁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相应职能部门应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可见我国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给予照顾态度。同时从可税性理论与税收优惠的关系可以得出,电子商务是我们国家鼓励发展的对象,而C2C模式的经营主体纳税能力具有一定差异。因此税务部门应本着税收优惠的原则,在做好前期调研和仔细论证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C2C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 加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建设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税种的确定

C2C电子商务涉及归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大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先行暂行条例,淘宝网平台中的销售标的多为有形动产类商品,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涉及劳务服务的标的为营业税征收范围。考虑到以下几点笔者建议在流转税上直接放弃营业税只采用增值税:第一,增值税是国际通行税种,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是过度税种;第二,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底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行动,计划在今后数年内逐步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第三,增值税征管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在征管实务中更加灵活。综上,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和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连贯性需要,建议相关部门应结合现有的税制,采用增值税进行税收征收,采用增值税的最低税率征收相应的税额,并考虑

在其纳税义务人进项税抵扣环节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予以区别对待。个人网店性质和个体工商户最为接近,即便形成一定规模后不管是靠向合伙企业还是公司性质,在个人所得税税种上应该说不存在争议,因为符合我国境内有住所等条件的个人在境内有所得即征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核定成本利润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以实际操作中对个体工商户的附征形对C2C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通常在1%到2%之间。在确定主要税种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附加小税种便可以相应开征。

(二)构建完整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登记制度是对C2C电子商务实施征管的最重要先决条件,只有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后续的一系列措施才可开展。基于目前C2C市场近乎零登记的现状,税务机关有必要在现有的税务登记法规中加入关于C2C个人卖家的登记义务条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于按法定要求已经进行

税务登记的传统企业或个人另建有网站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并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以C2C电子商务卖家的登记地点所在的当地税务机关为税收征辖范围。不执行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关闭其网站。二是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等部门的合作。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已对网店实名制有了明确规定,从而较好的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因此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政策法规下,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鉴于当前C2C电子商务经营户大多属于工商、税务双无证户,可以委托淘宝等几个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信息集中和代为登记。

2.采用小规模网店定额方式征收。笔者建议对C2C市场中新进入、交易量小、信誉低的小规模网店可以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比照现有测算指标加以修订完善。对实体店的定额测算通常以行业、营业地段、经营面积、品牌档次、从业人数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对于网店而言地段、面积等指标须替换成信誉度、网页访问量、月销售数量等能在一定程度反映该店营业状况的新指标。实体店个体户月营业额20000元是起征点,对于C2C可以在相应的定额尺度上放宽,让一批尚未走上经营正轨的小规模网店处于起征点以下的免税区间。对于够上起征点的经营者,以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率和目前实际操作中最低个人所得税1%的附征率以及附加税,可以将综合税负在控制在5%以内。对于纳税人而言,定额征收方式只需要在扣税账户中存进不少于每月应缴税款的金额即可,对会计管理和申报纳税的要求几乎没有,相当于节约了网店的人力财务成本。上述定额方案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在C2C税收征收工作的初期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思路实施推进。

3.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税收代扣代缴。目前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占领了支付领域的主导地位,并且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和业务应用领域的广泛拓展,在人们日常交易行为中使用越来越频繁,甚至已经开始涉足银行业理财业务。C2C电子商务运营商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了网上虚拟商场的交易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其中的交易资金流转的中枢神经。它不仅可以准确地记录所有C2C交易的信息数据,并且使得网络平台提供者具备相当可观的资金控制能力。在这种支付模式下,电子商务的运营商完全可以承担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实行电子缴税中的第三方代扣代缴方式,并和淘宝等C2C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安装和整体的税收网上征管系统对接的自动缴税软件系统。电子商务运营商可以先确定C2C个人商户纳税主体的性质,然后在交易

中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就实现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当达到每月申报期限后,由运营商利用电子系统累积当月应纳税额实施自动代扣代缴,在C2C卖家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直接划入税收征管系统,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相应欠税数据。

4.设立电子商务专用发票。作为交易活动形式之一的C2C电子商务,同样应在交易时开具适用于网络贸易的专用电子发票。我国早在2005年分布的《电子签名法》就赋予数据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应充分在该法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C2C模式在内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发票。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电子发票应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确立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核定纳税的基础。技术层面上,为防止电子发票被随意修改和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应对电子发票进行固定内容的预填,并对电子发票进行在线认证,以防止其被伪造。对已经完成并开具发票的电子交易,应对其所开具的发票进行授权加密技术。在电子发票的使用管理上,應制定针对于电子发票的申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相应的制度,明确电子发票应由税务机关统一发售,C2C电子商务商家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有防伪系统,支持电子签名等功能。同时在政策面上,我国政府应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从而实现税收征管的监控功能。

5.实行税收优惠差别对待。对于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优惠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于规模较小、营业额较低或刚进入的个人网店,按照上述所提到的遵循税收优惠原则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者部分期限内免税,从而为其提供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鼓励其不断壮大。而当其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进行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许可证,这样既不会打击一般用户的开店热情,又能保证税款不会大量流失。二是根据C2C电子商务实际发展的阶段现状,实施不固定有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比照现实环境的减免税政策,对于技术软件开发、数据研发等这类政策按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对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或必需的产品实行低税率甚至部分免税;通过实名制的操作对弱势群体比照国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为C2C电子商务中部分有需要的店家群体提供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并带动信息技术、电子科技、物流运输和各类实体制造生产企业良好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也正真体现了我国税收征管的市场调节和引导功能,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协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凌启节.网络购物税收征管的探讨.中国证券期货[J].2011,(4).

[2]李臻颖,陈力铭.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物流技术[J].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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