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集注》与朱熹的“天道”思想(下)

2017-04-19 03:32秦元
卷宗 2016年12期
关键词:章句亲民本体论

秦元

1 朱熹的教化观——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思想

朱熹在《大学章句序》中以“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作为其本体论中“自然存在”之本源后,紧接着就点出“然其气质之禀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因为在朱熹看来,民之“天性”是不齐全的,所以要“明德”,而“新民”正是“明明德”逻辑的自然延伸,可以说所谓“明明德”即是“新我”,由“新我”推己及人,即是“新民”。“新民”的方法与手段即是“新我”的方法与手段,而“新民”是“新我”即“明明德”的最终完成。因此,朱熹在《大学章句》中将“在亲民”诠释为“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自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隐含着将“在亲民”作为“大学之道”的教化手段、目标之意。据学者考证,“民”在古汉语中指的是作为被统治者的大众,即周代的“小人”。孔子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如果从政治学概念进行区分,“民”是一个特定称称谓,它特指被治理的对象。朱熹在《大学章句》中所称的“新民”中的“民”系指是处于下位的民眾。从朱熹诠释的“亲民”观之,朱熹主张的是全民教化之道, 包含着“新民”、“自新”两层含义,朱熹强调“大人”对民的教化是实现“新民”,朱子的“新民”的中心思想是要求在“大人”自我完成“明明德”之后就要对“民”进行教化,使“民”也从“旧”的状态回归到“新”的理想状态,教化是朱熹“新民”的重点与核心,在此体现了朱熹对儒家传统教化思想的传承,一是要求圣人君子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所谓“表端影正,源洁流清”,从而使民自新。二是正如他在大学章句集注序中写道,“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闲,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意思是,那些在天所降生的子民中,特别出类拔粹的,就代“天”承担了教化之责譬如伏羲神农等、孔孟、二程,以及朱熹自己。“自新”是要求众人(包含“大人”在内)“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最终,通过“新民”、“自新”共同达到“至善”的境界。

朱熹将“亲民”诠释为“新民”,不仅在于学者所说的个人的教化之道向外幅射,以此区别于王阳明要走的士人内修之道,更是凸现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以“亲民”进行社会教化的内圣需求与内在特性,实质上体现了朱熹对当时已日渐腐朽的晚明政权背景的深深担忧,强调对人(包括个人的、全社会的)的旧思想、旧观念、旧习俗、旧理念等进行全面改造和彻底更新的必要性,也就是所谓的“自新新民”。因为在当时的晚明,社会奢靡、风气颓废、挥霍日盛、国力、日渐衰退、社会人心日渐背离,从战略方面考虑,从长远大计为国家社稷作想,朱熹希望以“新民”路线,努力使人民群众能够发自内心地服帖于君王的皇权统治,在“新民”的过程中,以人民群众对本性的自我规制,实现对既有家国秩序、统治习惯的维护,希图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千秋万代。

在圣人的教化作用中,朱熹特别阐述了诉讼的教化功能,朱熹特别对《大学》第四章中,出现的关于“诉讼”的记载加以注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光从孔子所说,只能得出结论认为,关于审讯诉讼事件,孔子和别人的看法是一样的,但他的愿望是要使天下人不发生诉讼事件。可经过朱熹的诠释,揭示了孔子“使无讼”的原因,“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朱熹认为,因为圣人能让那些不讲实情的人不敢讲夸张荒唐虚假的大话,圣人的清明德性、以及圣人德性显露的过程,自然有使民众服气害怕的气概,自然打官司的人就少了。由此可看出,朱熹对于法和诉讼持本能的恶感,认为诉讼几乎都是由那些不讲实情的人、讲夸张荒唐虚假大话的人所挑起,他认为只要这样的人不敢挑起诉讼,诉讼自然就少了,而让这样的人不敢挑起诉讼的原因是什么,朱熹认为还是要依靠“圣人”之言、“圣人”之德,这与朱熹始终强调的圣人“新民”理念分不开。

在朱熹看来,在社会存在中,“新民”是本质追求,“教化”始终居于教化中的基础、核心的位置,而正是教化把“新民”目的性和因果性的二元基础作为统一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引入到社会存在中。但在西方的自然法思潮演变过程,在社会存在中,“新民”也是本质追求,但却放弃了“教化”的手段,代之以其他民主法治的手段和举措。如果以法哲学本体论的观点来说即是,前者是社会认可向自然认可靠近的“法自然”的过程,后者是以社会认可确认自然认可、以自然认可支配社会认可的 “自然法”的过程。

2 朱熹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辩证统一

朱熹法哲学本体论的自然存在思想和社会存在思想并非彼此割裂,卡尔奇一直坚持:“社会存在本体论只能建立在自然本体论之上。”朱熹在《中庸章句》中写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民众的“人性”都是“天性”在世间的各种投射,都是残缺不完美的,都应该从自身残留的“天性”出发,遵循和探寻更完美的“天性”,在这个遵循及探寻的过程中,就会形成“道”,即规矩和秩序,而这个遵循及探寻过程就是教化。在朱熹看来,“天性”正是教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至此,朱熹将其法哲学思想本体论思想中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观点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形成了其完整的法哲学本体论思想。即,朱熹的法哲学思想中虽然以自然存在为本体,但并不以自然存在为法的起源和价值内核,“法”既不能直接等同于“天性”,也不能以“天性”为其依归。反倒是以自然存在为前提和要求,凸显了法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肯定了法作为社会存在的法哲学本体属性,因为朱熹在《中庸章句》中写道“修,品节之也。性道虽同,而气禀或异,故不能无过不及之差,圣人因人物之所当行者而品节之,以为法于天下,则谓之教,若礼、乐、刑、政之属是也”。“法”虽然不能教会民众“天性”是什么,但是却能驱使人们追求“天性”,保障“天性”在世间的实现,法是保障“修道”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统治阶级强制力量的象征之一,与礼仪、音乐、刑罚、行政命令一样,都属于“教化”手段中的一种,共同承担起“修道”的重任。因此,在朱熹的法哲学本体论思想中,“天”为“法”提供了形而上的终极依据和价值追求,但“法”没能实现“天性”的社会固化。归根结底,朱熹由阐述“天性”、“天理”开始,强调了对“人性”的规制,最终形成了对社会秩序的梳理与引导。基于此,在文艺复兴运动为古典自然法思想注入勃勃生机,并逐渐演化成近现代宪政文化的理论基础和精神信仰的同时,在中国封建社会后半期,古代儒家思想也再次开启其的辉煌时期,以朱熹的思想学说为旗帜,实现了儒家的国家治理文化和统治思想学说的重大转变,从过去以“君权神授”、“代天治理”为核心的传统治理学说,转变为以要求老百姓“明人伦”、“存天理”为主旨的政治教化学说,从而将民众对统治秩序的服从,从由外物驱使的被动行为,转变为以追求自身“人性”的完善为目的的自发行为,以维护统治秩序,实现政治上的安定。通过朱熹的诠释,《大学》从礼意之学,转变成了人生立本之学;《大学》从治国之学,转化成为了强调身心修养的经典儒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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