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
碰瓷,又俗称“敲竹杠”,指利用或制造别人的过失,讹人钱财,敲诈勒索。由于中国内地刑法没有独立的恐吓罪,不利于对付未遂的敲诈,而治安处罚也力度有限。面对日渐增多的碰瓷,法律只能疲于应对,无法彻底破解。因此,应当注重找出并倾力消除其诱因,其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法则应当被重新发现和确认。
“碰瓷儿”来自北京方言,也是古玩界行话。古董摊贩有意摆放易碎瓷器,专等他人疏失磕碰,借机讹诈。在北戴河海滨曾经亲见,自由市场上某些贝壳饰品,游人手触即坏,遭摊贩群起攻之,投诉无门,只得高价买下了事。可见碰瓷的基本含义是利用或制造他人犯错的时机,直接讹诈,或假手于执法者间接取财。
碰瓷的形式多种多样,发生频度也超乎一般想象。弄脏旅馆一个枕套,搭乘在车站揽客的出租车,或者买切糕、买西瓜,都可能被索以高价,或者被强迫买下不想要的品种和数量。此外,某些政府行为也可以理解为碰瓷,比如要求办理并查验外地人暂住证、外地车辆进京证,以各种名目在国道、县道上设卡收费,海关依据某个既不公布也不出示的禁书目录查扣没收书籍,等等。
宽泛地理解碰瓷是有一定意义的,它可以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检视生活中有哪些行为实际具有讹诈的味道。见微知著,善善从长。讹诈就产生矛盾和不公,碰瓷者恃此为业,人心惟危,背惠怒邻,信义瓦解。若政府再一味怠于担当而勤于争利,势必导致人心背离,执政根基不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