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旭,周 杲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62)
加拿大法官惩戒程序的结构、运行及对我国的启示*
黄文旭1,周 杲2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62)
加拿大联邦法官惩戒程序与加拿大各省法官惩戒程序是各自独立的。加拿大联邦法官惩戒程序受《1867年宪法法案》《法官法》及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规则规制。加拿大联邦法官惩戒制度具有复杂的程序,司法理事会收到投诉后要经过执行主任初步筛选、司法行为委员会主席筛选、司法行为审查小组筛选、调查委员会公开调查和司法理事会审议五个程序,之后才有可能建议司法部长提交议会决定免除法官职务。2016年10月,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发布了一份关于改革司法惩戒程序的立场文件,所倾向的改革措施包括:在罢免之外增加其他的制裁和补救措施;引入律师承担类似公诉的职能推进惩戒程序的进行;在司法理事会内设立上诉庭;取消目前由“理事会全体”进行的审查等。
加拿大;司法责任;法官行为;法官惩戒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