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税务处理问题及合理应对思考

2017-04-26 21:45朱五一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应对措施

朱五一

摘要:全球化市场机制被不断引入,为顺应时代发展,在经济环境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的环境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成为了大趋势,在注重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对其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应高度重视,这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提升竞争实力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企业股份制改造 税务处理 应对措施

自我国十八大召开以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速度进一步加快,这样一来,能够降低国有企业之间的一些恶性竞争,让优势资源得以整合。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所涉及的最多的是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在股份制企业中饱受争议的问题是增值税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认为应当征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当征税。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对重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该对其的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一、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

在会计准则中有所规定,改造后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在进行评估之后将其净资产作价折股,在这之后按照评估的价值对企业总资产进行调整,然后入账。在税法中有相关规定,当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时,应该对账户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资产评估上的增值可以进行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缴纳应纳税时是不能折旧扣除的。这里所指的企业资产范围指的是企业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在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资本公积准备由增值部分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提供。资本公积金的的主要作用是用于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方面。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就将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摊销费用进行了评估,那么在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与摊销费用时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并由专业的会计进行处理。

二、调整法的方法

(一)逐年调整法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会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问题,每一年中在通过折旧、摊销之后计入当年的成本与开销都应计算在申报的成本与费用之内,并在每期计算中将申报的成本与费用进行合理的调整,这样的方法叫做逐年调整法。

(二)综合调整法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由于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有部分资产项目会成为资产评估中的增值部分,这些增值项目应在以后的费用项目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中做出合理的调整,每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也将相应的增加。其调整时间有一定的限制,期限限制为小于等于10年。

根据这种情况,举出相关案例,比如:某个国有企业机械制造厂,在2005年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考察通过,将厂名改为了股份有限公司,在整改的基础上,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整理、评估、确认,发现这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原有的基础上增长了5%(110万),企业把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调整,用10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平均分摊,将应纳税额也记录其中,企业的相关税率达到了30%以上。根据上述的情况,分析出该企业的相关处理办法如下:

(1)在进行资产估算时,需要同时估算增值的增长所得额度,并且将交纳的所得税也算在其中。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1100000x30%=330000(元),先将这笔资产算进“递延税款”户头中,再分期十年结账。

(2)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金额=1100000X(1-5%)/10=104500(元),相关借支金额104500元,累计折旧贷款金额也是104500元。

(3)年度结转递延税款和本金。需要结转的递延税款=330000/10=33000(元),需要结转的本金=670000/10=67000(元)。

具体的数据为:递延税款借支33000;应交税款贷款33000;资本公积借款:67000;资本公积贷款:67000。

三、面对是否征税的分歧

(一)应当征税的理由

股份制企业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之后,由于股东的入股,其增值额会被股东作价入股,这就是股东的营业外收益,并且对此项收益增收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资产重估的增值额会让企业的折旧出现扩大的现象,这样一来,会减少同期应纳税的所得额,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就会出现少交纳所得税的情况,当这种的损失出现时,为了对此情况作出补救措施,国家会对股份制企业的资产重估之后的增值部分采取征税的方式。

(二)不应当征税的理由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后,股份企业的资产重估增值额的影响主要来由于通货膨胀情况的发生。由于这部分资产为投资性质,不是投资者的所得征税,其主要性质为股权,在相关规定中,对股权进行征税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加入对投资性质的增值进行征税,就代表着企业如果增加投资就会让企业征税同时增加,如果对企业进行重新估值过多会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阻碍企业发展,也就會导致我国的企业科技发展缓慢。所以,由于其征税自身的不合理性,对于这部分增值额是不应该进行征税的。

四、不同企业资产重估后对增值额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

(一)企业股份改造后重新登记为股份制企业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如果该企业重新登记为股份制企业,那么该企业的资产重估增值额将不应该征收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之所以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由于这样的资产重估增值额是股东的权益相加,而并非企业自身所得。从《企业会计准则》中,可以知道对股东进行征税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虽然股东的收益不算入征税的行列,但在企业结算收益时应加上股东所得收益,重新对纳税额进行调整。

(二)影响企业估值的因素

在计算股份制企业对土地的使用权的估值时应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通货膨胀、投资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这部分的估值与普通的估值有所不同。由于土地资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额外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税的征收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房产重估增值额进行征税,那么折旧成本是应该算入总增值额当中的,因此对于进行企业股份制进行改造的企业是不宜增收房产税的,但如果企业由其他方式成立股份制企业,就应缴纳房产税。

五、不同税务之间的区别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适用于重组股权为计税基础的公允值。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适用于不以减少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在企业进行重组后一年内不改变其实质性经营活动,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收购资产不能低于企业全部资产的二分之一的企业。且特殊税务处理不是不交税款,如果发生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中可能会有个人资产转让的情况发生,当发生这类情况时应在转让的同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资金过大,纳税人如果一次性缴纳有一定的困难,那么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三)增值税

在2011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组增值税做出了说明,明确提出,纳税人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如果通过合并、分立、出售、交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那么将不属于增值税的增收范围。除此之外,如果企业运用对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债务,债权进行转让的重组方式,同样的不征收该企业的增值税。这样的税法规定,有利于企业整合有利资源,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四)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如果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利用合并、出售等方式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此类行为不征收其营业税。

六、结束语

作为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企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点经济工程。由于企业结构的复杂性,所以在企业的税务问题上有一定的繁琐性,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耐心对待,由专业的会计师对不同的税收类型与企业当中的结构进行合理的搭配,对应缴纳税款进行准确的计算,通过企业与国家的配合将企业股份改造过程中与企业改造后的税务问题进行正确的处理。

参考文献:

[1]杨春盛.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上)[J].涉外税务,2004

[2]秦文娇.企业捐赠股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交通财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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