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在人才培养群体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探究

2017-05-16 21:46张佳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作用探究集体生活

张佳

摘 要:契约精神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精神是调节人才适应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人才培养体制中契约的自治程度还相对较低,还没有发挥出契约的调节、制约和提升的重要作用。加强契约精神在人才培养群体中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有利于提高人才的自我教育与管理水平。

关键词:契约精神;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作用探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130-02

一、契约精神是人才培养集体生活的必然要求

1.契约精神是人才培养集体生活和谐的精神体现。契约精神使人才培养集体生活更安定有序,体现出公平正义、诚信友善等精神在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的作用。第一,契约精神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保障,契约精神在集体的力量下,充分保障了个体自由生活的权利。第二,契约精神最大限度地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理念灌输给成员,消灭了集体生活中的特权思想,它虽然承认集体中个体能力的差别,但同时要求集体生活中人的地位平等。第三,契约精神给集体生活带来了友爱理念,要求集体生活中的人讲诚信,要求建立集体成员的彼此信任感。第四,契约精神不是一成不变的,契约精神的活力在于契约的修订,允许大家在共同的商讨中向着更高效的方向改进契约,从而保持人才培养集体生活的蒸蒸日上。第五,契约精神也意味着个人对集体的奉献,个人要承担起在集体生活中的责任,要求个人为集体生活贡献力量。

2.契约精神是人才培养集体生活高效的必要保证。契约精神是调节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良好的契约精神可以保证社会的高校运转。契约精神同样也是人才培养集体生活效率的重要保障,契约精神不仅保证了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个体的基本权力,而且最有效率地分配了集体占用的资源。首先,契约精神构成了人才培养集体生活的分工协作模式,强调每个人在集体中各司其职,各自为集体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在集中索取个体需要的资源。其次,契约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集体内部的恶性竞争,将欺诈、暴力、混乱等危险降到了最低,为人才培养集体生活建立了必要的平衡关系。再次,契约精神是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个体最好表达自我的方式,契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就是这种交换的方式得到了更多人的普遍认可,因此更有效地起到了调节群体的作用。

二、契约精神在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的主要内容

1.建立合理的自由观念。只有保证个体在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的合理自由,人才培养集体生活才能和谐地进行下去。有了自由的个体才能有存在感,有存在感的个体才能激发出对集体的创造力与工作热情。契约精神首先将自由理念落實到集体生活当中,从而让所有集体成员都能在集体生活中得到尊重与快乐,都能在集体生活中更好地培养发展自己,更好地在集体中学习知识和提升能力,契约精神在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体现的首要作用就是保证个体自由。

2.带来必要的平等观念。缺乏平等的自由是不能够在集体中长久实现的。契约精神蕴含着平等理念,要求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必须平等地进行各种日常集体活动。首先,要求集体生活中资源的平等分配,集体成员共同享用集体拥有的资源。其次,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集体生活中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能凭借着地位的优势对他人颐指气使。只有平等,才能保证和谐的相处。

3.确立权责对等的思想。集体生活必须权责对等,承担相应的集体责任就必须拥有集体赋予个人的权力。首先,集体事务的管理者是由集体公认推选出来的集体事务的代理人。其次,集体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监督、监查和代行分配管理的权力。再次,集体事务的承担者理应对集体负责,并接受来自集体成员的共同监督。确立权责对等的思想实际是权力的让渡,也是保证集体事务正常运转的手段。

4.建立合作互助的观念。契约精神是合作的产物,契约分散的人组成了整体,契约精神也可以促进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互助合作的广泛开展。首先,人才培养集体生活需要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温暖;其次,个体责任的履行有利于集体成员其他人的利益,当个体不能履行对集体的责任时,为了避免集体的损失,他人可以代其履行集体的责任,这其中同样蕴含着合作的意义与价值。

5.建立积极的诚信观念。在人才培养集体生活中,贯彻契约精神主要不是为了发挥契约的惩罚与监督作用,而是要在才集体生活中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使集体成员共同为了集体的利益而努力,从而使个体借助集体的力量来获得更好地自我实现。首先,诚信使集体成员都可以在更加轻松自由的氛围里生活;其次,契约定立后的所有成员都应当以诚相待,主动地去遵守契约的内容;再次,契约精神消除了彼此间的不信任,让彼此更依赖从而走向更好的互助关系。

三、契约精神在人才培养集体生活存在的问题

1.契约精神流于形式。契约应当是人才培养集体生活成员共同订立的制度,但是契约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或是契约履行的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导致契约的难以执行,久而久之不仅使契约失去了约束力,而且也不利于粘合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首先,契约不能经常性的修订,不能保证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造成契约的失效。其次,契约制定得过于严苛或轻率,导致契约的可操作性较差,契约严重地不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契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契约的实际作用,最终影响了契约的执行效果。

2.契约的内容较模糊。契约的作用还在于对集体成员发挥出监督和调节作用,首先,集体成员出现了明显的违反契约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可是契约对相关的惩罚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影响了契约的效力。其次,契约没有对集体生活的所有事务进行全面界定,有很多集体事务还处在契约的规范之外。再次,契约制定的不严密,契约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还会有与契约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出现。

3.契约的监管不完善。契约是监督和管理人才培养集体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监督的权力不能有效执行,会导致契约履行不力问题的频繁出现。首先,契约的监督权往往在集体内部,由于集体成员间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导致契约执行的不到位。其次,契约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没有外部的监督就缺少对契约内部监督者的制衡,这样很可能会在严重的冲突中导致毁约现象的出现。契约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是制约发挥契约效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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