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网约车营运中的问题与改进

2017-05-16 08:11付加慧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营运

【摘 要】網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产物,苏州也是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典型城市,并于2017年1月4日出台了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通过分析网约车的发展历程发现,面对当前苏州网约车主要面临的合法性、安全性、定价机制和保险困境等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利用大数据技术,细分网约车市场,并向国外先例汲取经验,以开放的心态接纳扶持网约车的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营运;监管

网约车,即互联网约车,特指依托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借助有关手机约车软件,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运输服务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一些互联网专车的服务提供者如“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企业将互联网专车定义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滴滴专车、优步专车、神州专车、一号专车、首约汽车等都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代表。以“滴滴”为例,滴滴快的于2015年2月宣布合并,7月份便拿到30亿美元的融资,9月滴滴打车正式改名为滴滴出行并于10月获得国内第一张专车平台许可资格,这也是中国第一家获得网络约车租车平台资质的公司。苏州市场涵盖了所有的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交通”形式的网约车新业态在增加司机兼职收入、改善生活的同时,释放社会供给,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网约车的特点和优势

(一)网约车实现了资源共享和要素流动,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网约车的本质属性是共享,它促成供需双方短暂且分散的共享行为。由于城市传统出租车数量限制不能满足所有市民的出行需求。网约车的应用既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也避免了主要通过购买去满足暂时性分散需求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浪费问题,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节约了社会资源,符合绿色出行的理念。

(二)网约车涉及多个行为和利益主体

传统的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业的行为主体一般只有出租车司机、乘客,有时候也包含出租车租赁公司,主体结构较为简单。网约车的法律行为主体涉及汽车租赁公劳务派遣公司、网约车司机、乘客还有约车软件平台等。乘客和司机通过 APP实时匹配,通过共享网络信息实现出行计划。相互关系复杂交叉,政府的任何监管措施都会触及双方的博弈均衡和利益分配。

(三)增加就业岗位,增强市场经济活力

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数据盘点&预测专题研究报告2016》显示,2014-2016年三年间中国移动出行用户规模分别是2.11亿、2.94亿、3.62亿,用户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市场规模扩大到1084.5亿元,2018年预计将达到1675.7亿元。网约车平台为数千万网约车司机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闲置资源被有效激活,提高了城市交通出行效率,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四)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网约车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共享技术实现模式创新,使得乘客的预订方式、出行方式焕然一新。运用动态的线上监控系统和实时更新的计价系统,乘客需求和车辆实现自动匹配;运用杠杆动态调节高低峰的用车费用,达到市场供需平衡;使用实时监控系统,乘客能对路况和司机开车路线及时把握,避免绕路和多收费等欺诈行为。

二、苏州网约车营运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滴滴出行、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日前联合发布的《长三角城市智能出行大数据报告》显示,苏州每个月人均智能出行5.5次,上班路程人均超过11千米,是长三角地区通勤距离第二长的城市;当前苏州的智能出行水平排在上海、杭州和南京之后。但是苏州市区现有21家出租车公司,一个协会,共有4803辆出租车(含500辆电调车,但不含吴江的835辆) 。近期苏州巡游出租车也开始尝试融入互联网平台,并在2016年12月15日将100辆出租车首批接入大众出行平台,仍不能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一)对营运与非营运的车辆的界限界定存在难度

网约车不仅推动了社会资源共享,也模糊了营运与非营运的界限,迫使监管部门从运营资质管理向营运过程管理转变。虽然客观上实现了车辆和人员的集约利用,但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驾驶员+乘客”模式(如出租车、顺风车、拼车等)、专职与兼职、营运和非营运的界限更难以确定,需要转变成以经营过程为本位,以大数据为依据的轻资产管理模式。

(二)网约车的准入门槛高

苏州近期颁布的《网约车细则》明确规定,网约车必需苏州户籍苏州牌照车或持有效居住证;另外,新规对网约车的牌照、价格、续航里程数、司机驾龄、不良记录、揽客场所都有明确的限制。网约车合法化不仅体现在对户籍和车辆要求高,还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通过从业考资格试才能上岗(考试难度高,已执行城市通过率不足20%)。

(三)网约车运价机制不透明

苏州网约车新政规定了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度,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用指导定价调节供需。这样容易造成“市场调节”形同虚设,运价机制被人为控制。

(四)网约车运营中的信息安全与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虽然新政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乘客和约车人的私人信息,所生成的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也不得在随意存储和使用,但是在实践中如何量化仍有待观察。不少年轻女孩都有打滴滴被驾驶员或拼车乘客索要联系方式甚至强加微信等侵犯隐私的遭遇,其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是人身安全问题。2015年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车第一案”,一系列网约车司机强奸或砍伤乘客等重大恶性案件都对网约车如何保障乘客人身安全提出新的挑战;即使网约车合法化后,也出现了出租车和网约车抢客人而互相斗殴的事件,网约车司机同样面临潜在的安全问题。

(五)网约车的保险困境

一旦网约车“合法”上路经营,其道路风险也随之增加。网约车的营利和非营利性质使得出现事故发生理赔时可能出现难以界定和区分网约车辆缴纳险种的情况。针对网约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劳务派遣公司和乘客四方不同的利益主体,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如何合作、对不同性质的网约车类型和驾驶员如何投保、网约车乘客和事故发生时波及的第三方如何理赔,都是网约车保险困境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城市网约车运营的对策建议

(一)细分市场,探索定制化服务模式

新政实施后,由于不符合要求或平台调整运价、补贴减少,很多专职网约车司机纷纷退出市场,2016年秋冬“网约车”像经历了一场寒冬。但之前一直不温不火的首汽约车却在竞争对手忙于调整策略、寻求业务突破时“逆势而行”,不仅收费方式不变,还推出大幅优惠活动。

以苏州为例,苏州首约汽车坚持高端、专业、安全的理念,司机统一着装,为乘客开关门,响应率达95%以上,车内环境舒适优雅,客单价一般至少100元,牢牢占据利益最大的中高端市场。这说明新政策下,整个网约车行业都应该转变观念,找准定位,通过上乘的服务质量、细分市场、定制化服务等创新才能在偌大的同质化市场中分一杯羹。

(二)放開户籍限制,降低车辆准入门槛

2016年末全苏州市常住人口1062.57万,其中苏州户籍为678.2万,外来人口将近400万,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为1.89%。这表明苏州尚有几十万人待就业,新政用户籍限制网约车的数量供给,有悖于市民从业权利平等的原则,也阻碍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另外,对网约车排量、轴距等的监管,也应契合绿色出行的理念。2017年全国两会伊始,很多人大代表就对网约车新政提出修改意见,大部分人大、政协代表都从放开户籍和降低车辆准入标准两方面入手,认为只有给予驾驶员、相关车辆同等的从业权利才是真正的公平合理。

(三)网约车保险私人订制

苏州地区的保费应该凸显地方特色。首先在网约车保险的立法层面应该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制定不同的保费机制;其次,网约车平台作为双方信息的掌握者,应该发挥其强大的监管能力,和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并合理地对司机和乘客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确定保费额度应当考虑车辆零部件的损坏程度、司机的驾驶行为以及乘客的消费体验,从市场出发,个性化定制保费,倒逼市场行为,提升网约车服务水平。

(四)“互联网+”时代,开启大数据监管模式

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的新宠儿,在大数据时代,网约车平台掌握市场的动态出行数据,包括城市路段的拥堵情况、网约车司机的习惯行为、乘客和驾驶员的评分信用、每个乘客的出行频次等信息。以苏州为例,滴滴出行公司的年度报告展现了苏州早晚高峰的出行规律,苏州市民的打车习惯,掌握了这些大数据,还要利用这些大数据,用来提高乘客的用户体验,规范驾驶员培训,提高网约车的服务水平。

(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网约车并不是“中国特色”,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新旧业态之争,也不是“中国唯一”。国外早有先例。美国肯定了网约车的模式创新,设置网约车监管路径;新加坡对网约车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不设准入门槛; 英国设立较低的准入门槛,将网约车纳入私人约租车范畴; 法国认定网约车和出租车一样,必须“持证经营”。苏州作为长三角经济对外开放度很高的地区,选择何种监管路径可以考虑借鉴外国经验。

结语

“互联网+”催生了网约车,它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源共享,苏州是网约车最先兴起的城市。虽然网约车已经取得了合法地位,但苏州网约车新政在施行过程中是否完全有效,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改进。解决网约车营运中的各种问题,考验着地方政府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智慧,需要地方政府运用法制思维在这领域进行制度设计与创新,更需要交通参与者的大力参与。

作者简介:付加慧,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现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

参考文献:

[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01):157-164.

[2]周其仁.周其仁:当下这项改革堪比当年小岗村[J].商周刊,2016,(17):62-64.

[3]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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