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袁德润
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少年宫具有教育性、公益性,是青少年校外教育的指导机构。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重责任义务轻实现条件、多头管理等原因,青少年宫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教育功能难以发挥,普惠性、公益性难以体现。构建青少年宫发展的拓展模式或创新模式,是青少年宫未来发展可以探索的路径。
关键词:青少年宫;法律依据;现实困境;拓展模式;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G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5A-0010-05
一、法有据:教育、公益、指导
青少年宫发展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少年宫和少年之家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少年宫工作的意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对青少年宫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中。
依照法律规定,青少年宫属于教育机构。完整地说,青少年宫属于“校外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是其本质属性,“校外”主要相对于“校内”而言。作为一种校外教育,青少年宫的教育与校内教育在目的上完全一致,但在活动方式和具体目标上呈现出互补的特征。青少年宫教育是校外教育的一种,但与其他校外教育如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教育不同,它是由国家举办的、专注于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兴趣特长、科技品质等方面发展的、由专业人员参与实施的机构教育,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
青少年宫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机构,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机组织部分,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