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完善

2017-05-19 13:11岳岩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岳岩

【摘 要】 文章梳理了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并分析了其中的不足,借鉴德国、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我国新农保相关法律体系;适度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民财政支持力度;激励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关键词】 农村养老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农村)人口为保障对象。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1、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经历了家庭保障、集体保障,社会保障三个阶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五保供养和集体供养是萌芽期的主要养老形式,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保险分为“老农保”、“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个阶段。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有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内容

去年我国开始进行城乡居民养老服务的并轨。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以下内容,(1)农民参保年龄上比以前有所提前,规定学生可以不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工作人员,还有农村无业农民要参加养老保险。(2)养老金的缴纳,首先需要个人缴纳一部分,然后国家补助。(3)缴费档次的多样化,农民有更多选择权。(4)在领取养老金时,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且不得提前,每个月都会固定的打到账户上。(5)目前制度改革后的养老金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国家补助、一部分自己缴纳。(6)在发放养老金时国家会根据物价来恒定发放的额度。(7)养老金的缴纳会存入银行,银行会管理这部分独有的资金,使这些养老金在不贬值的情况下得到更好地利用与管理。

3、我国城乡居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1)丰富的档次和自主权。根据新型农保缴费目录,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档次,而且各地区还可以根据投保人增加缴费档次,真正使投保人有更自由的选择权。

(2)政府政策放宽。政府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方宽,有利于人们提高缴纳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目前的经济情况,政府会按照制定的条例来分配养老金。国家财政方面收益大的时候,可能会提高补助的力度。

(3)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目前的城乡保不仅和城居保合并,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衔接制度,稳定了社会秩序,还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缴费档次选择偏低

城乡居民在选择缴费档次偏低,大概都在100元左右。根据假期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来,农民不愿缴纳太高档次的保费,就目前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偏好于较低档次的选择。[1]

2、“缴费金额固定”影响了年轻参保人积极性

就我国目前来说,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农村的年轻人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分析认为,很多人认为个人风险较低不太愿意参保,越是风险高的人越是愿意参保,这样的一个行为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失灵。[2]

3、政府财政支持不到位

首先,根据网络调查显示,农村人养老金较低,有些还不够吃穿的,再加上物价上涨太快,使得养老金难以发挥作用。

4、个人账户养老金收益率偏低

基金在管理上不当,可能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第一是利息偏低,第二是管理人员的效率低下。国家对养老金的管理没有细分,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管理不同地方的养老金,这样做使得公民养老金不稳定,市场经济好养老金收益高,市場经济不好,养老收益难以保障[3]。

三、农村养老保险国际经验

目前,很多国家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受不同性质、发展速度、人口等因素影响,社会养老保险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4]其中德国、日本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借鉴。

1、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职业来设置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投保对象来看,德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共同劳作的配偶和家属。配偶,是指对农业企业享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共同劳作的家属则是指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等家庭成员,他们必须参加法定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大型农场企业中被雇佣的农民不属于德国农民养老保险的范畴,而应参加普通的工人或职员法定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筹资模式为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补贴和投保人的缴纳。但是政府的补贴很有限,只占应缴纳金补贴三分之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很严格,以个人为主要缴纳对象,政府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

基本养老金采取现金给付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实物给付。获得基本养老金资格条件是:一是年龄条件,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二是必须缴满180个月的保险费;三是要求农民除了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还必须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其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若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则领取的养老金需打折扣。

德国农保制度特点,主要是强调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辅助为辅。投保人必须自己通过努力才能得到政府的保障,所以个人必须肩负起责任,国家才会伸出援手。充分强调个人在养老中的责任与义务。[5]建立了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德国把农民单独列出,建立了一套独立的养老保障体系。个人缴纳大部分的保险费,不足的由联邦政府进行资助补贴。所以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比较轻。

2、日本农业者年金

日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基础养老金“国民年金”;第二层次的“农业者年金”及“国民年金基金”,为日本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养老保障服务。在日本,国民年金是最基本的养老金,一般的日本公民都会享有,而农民年金是为农民设立的。[6]日本的国民年金基金制度是为了让那些有能力缴纳高保费的公民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日本的农民来说可以参加基础年金来缩小收入差距。在日本缴纳养老保险是有限制的,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公民只能选择几种参保方式,而不能重复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参保者不能中途退保。农民年金制度,是专门为农民建立的一套独立制度体系,农民收入主要以农业为主,设立这个制度不仅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他们还肩负着国家农业发展和生产经营。

四、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议

1、完善我国新农保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里的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得还不够,农民对养老保险很模糊,再加上有关政策缺乏完善,农民积极性不高。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大,随着老龄化不断加剧,如果不强制农民参保,那么他们老了之后就会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实行强制的手段才能保证制度的顺利进行,才能确保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

2、适度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民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政府應加大财政投入。我国对社会保障的投资占财政投入的比重较小。2009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投入仅占财政收入的3%-4%,投入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更微乎其微。国家应该首先肩负起这个重大的责任。资金的碎片化导致养老账户空洞,后续无力支撑。要理清各地区缴费档次,更要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济性。因此,必须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合理的分配财政发放。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负担上合理分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资金分配上存在重大的问题,即分配不合理,资金管理不当,西部地区一直落后于中东部地区。为此,应该制定管理资金分配的规章制度,在分配资金上可适当向西部倾斜,避免贫富差距和补贴差距的拉大。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划分更为合理。

3、激励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个人账户缴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农民尽早参保。固定的缴费额度不利于提高人们缴费的积极性,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难以提高。可以根据每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和缴费档次相匹配,真正实现收入与缴费标准同步增长,并鼓励农民多缴多得。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缴费能力。在基础养老金和基金投资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要想提高保障水平,要么加大政府投入,要么农民多交保费。这需要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对富裕地区,适当提高缴费档次,使农民有更自主的选择权,增加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亚柯.我国养老保障水平差异研究——基于替代率与相对水平的比较分析.管理世界,2013(8)109-117.

[2] 薛惠元.新农保个人筹资能力可持续性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2)101-106.

[3] 丁煌.新农保个人账户设计的改进—基于精算模型的分析.社会保障研究,2011(5)31-39.

[4] 董大敏.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及其对我国新农保试点的启示.商业经济,2011(11)11-12.

[5] 曹信邦,李静琪.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模式比较及启示.劳动保障世界,2011(9)4-8.

[6] 王翠琴,黄庆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当代经济管理,2010(10)91-96.

【作者简介】

岳 岩(1990-)男,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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