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贤钧
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至今已有数年之久,其第192条第二款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规定在学界及实务界一般认为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别称,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也随着刑诉法的修订实施数年之久,但这一制度在实践当中却极少运用,从而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成为了鸡肋。这一尴尬的情况亟需通过有效的方式加以改变。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庭审中心主义;专家辅助人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086-03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实施已有数年之久,但这一被理论界普遍看好的制度在我国却明显感觉水土不服,从实施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极少得到适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现状的反思,对这一制度加以改变,以期能在我国得到良好的适用。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现状
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先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运用,而在刑事诉讼中只是近几年才开始在立法中有体现,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基本没有很好的落实这一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说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及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制度,这与我国现今实行的以大陆法系纠问式的审判模式为基础,兼具英美法系對抗式的庭审模式有很大的关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鉴定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错误或局限性,更加平等的武装控辩双方,提高辩方实力,以增强法庭对抗,最终达到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更加让人信服的公正合理判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