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廉政思想及其现实观照

2017-05-20 07:52侯露茜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18期

(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摘要: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政党建设的实践中,继承并创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结合俄国实际提出了反对官僚主义、改革机关管理体制、健全法制严惩腐败等思想。列宁的廉政思想凸显人民主体性的政治立场和政治理想,对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着深刻的历史启示和现实借鉴价值。

关键词:列宁廉政思想;人民立场;人民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8-0037-02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体性思想,如何防止官僚主义不断扩展,不断加强布尔什维克党的自身廉政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谋求福利,真正把苏维埃政权建设成为为无产阶级服务的政权,真正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列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他坚持人民立场和人民主体性的国家廉政建设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根除官僚主义的政治保障

列宁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总结中产生的,是苏维埃布尔什维克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本质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以及人民决定国家的社会制度。理论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党领导国家,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思想初步形成。第二阶段是在俄国国内战争时期,列宁思想得到了不断发展,他认为在战争的特殊时期,党在实行领导国家的同时也要参与国家的管理,而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由于自身因素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文化水平、出生背景、思想观念等的局限性,不能人人都参与到政府的管理中来,要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筛选具有各基层代表性的群众,来参与社会的管理。这样就会产生一种矛盾,那就是党的直接参与管家管理与人民群众不能直接参与管理二者之间的矛盾,这样就会促使政府中的官僚主义思想产生和蔓延,会对社会主义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立场是密不可分的。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共产党的党性所在。党代表人民,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走向幸福,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的统一、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人民立场的生动实践和根本保障,也是取得政权、巩固政权,从根本上根除一切官僚主义的政治前提。

二、坚持“人民主体性”的廉政建设,是实现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统一的体制保证

1.人民主体性的实质,是把人民从私有制中解放出来,成为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在社会的发展中创造了大量的物质基础和精神财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马列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体性思想。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旧的社会制度所经历的运动都是为少数统治阶级谋求利益,运动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其根本目的没变。而无产阶级的运动则完全相反,其根本目的是为广大无产阶级谋求利益的运动。运动的本质是更好的为大多数人谋求利益而不是为少数统治阶级。两者在本质上有根本区别。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体性”思想的确立,首先提出了“现实的人”理论,这一理论是针对“宗教的人”而提出的。“宗教的人”主要是指宗教通过对教徒进行洗脑,给予教徒虚幻飘渺的理想,使人在精神上达到满足而感到幸福。而“现实的人”理论是指反对虚幻的幸福,提出给人现实中的幸福。在“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对尘世的和现实的法与政治的批判中,人民发现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满足“人民主体性”,只会被资本家剥削的更严重,他们预见到只有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建立起真正的共同体(交往、权利、命运共同体),才能实现“人民主体性”的全面发展。苏联的十月革命,解放了人民,使人民主体性思想在国家革命和建设中得到了真正的关切。

在革命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性”理论就是实现人民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马克思指出,“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在这样的社会提供社会生产,“不仅可以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与运用。”

2.私有制是社会不平等和滋生腐败的根源,是异化人民主体性的根源。十月革命前期列宁在其《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引用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是私有制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政治异化现象,是保证经济复位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的力量。私有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是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和扩大的根源。而不平等的社会表现就是社会财富被极少数人占有,劳动者无权支配属于自己劳动所创造的财富。这又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而社会腐败又滋生新的社会不平等,扩大贫富差异,造成人的新的异化,即人努力创造财富和渴望享有财富,而实际上没有获得财富和梦想的破灭,而循环性的拼命式劳动和梦想的一次次破灭,使人创造的财富价值与实际可支配的财富及生活水准相分离,使人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创造的精神价值(规则、文化、交往等精神内容)与实际体验的精神生活水准相分离。社会腐败把“人民主体性”边缘化,必然漠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由此而论,“人民主体性”的实质就是把人民从私有制的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剥削和压迫的链锁中解放出来,从异化劳动和梦幻的幸福中解放出来,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平等支配和享有社会财富。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史观的思想精髓,也是推动社会变革和社會进步的根本动力。因此,列宁指出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稳定不能只靠武力来解决问题,旧的统治阶级会使用旧的思想来给群众灌输政府是超越各个阶层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其政治理想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灭人的异化。

三、坚持人民利益的最高法律原则,实现廉政建设的法治化

1.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新体系。社会主义法律新体系是对旧的法律体系批判中不断完善的,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制体系比封建社会的法制体系具有进步性,同时也存在资本主义法制体系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国家统治工具,从而得出只有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才是真正维护无产阶级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列宁主张只有废除旧的法律体系,建立新的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在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列宁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原则,就是指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第二,“法制统一”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全国各个地方和各个行政部门都要统一执行,要做到标准统一,杜绝出现双重标准。第三,“法随形势发展而不断立、改、废”的原则,法律的制定要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的发展。苏维埃政权的法律体系正是在列宁提出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2.明确严格执法守法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不断提高,国家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定出来后,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贯彻执行。列宁指出,法令如果不能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就会变成儿戏,甚至产生相反的结果。因此,他要求“集中全力,认真地切实实现那些已经成为法令(可是还没有成为事实)的改造原则”。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应当得到最严格遵守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全集(4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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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宁.列宁全集(4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64.

[4]陈光林.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J].求是,2016,(17):21.

[5]魏泽焕.列宁关于党“总的领导”的思想[J].党建研究,1992,(6):19.

收稿日期:2016-11-26

作者簡介:侯露茜(1989-),女,河南林州人,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