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纪立
摘 要:我国因监护人过失导致被监护人受伤、残疾、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却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其原因包括受传统亲权思想影响,以及儿童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必要完善儿童保护法律法規,加强执法,切实保护儿童的人身权益。
关键词:过失犯罪;监护人;儿童
一、监护人过失侵害儿童权益的背景
在某案例中,湖北小英夫妇因忙于打牌而疏于照顾年仅2岁的儿子乐乐,致其落入附近池塘溺死。夫妇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池塘建造者村委会与使用者小李夫妇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英夫妇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与小李夫妇应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却无人追究小英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乐乐死亡的刑事责任[1]。这样的结果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却尽显荒唐。有政协委员表示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2]。
而在相似的情形下,2014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单身母亲Shanesha因参加应聘面试把分别为6个月和2岁的两个孩子留在约37摄氏度的车中超过15分钟而被逮捕。最终Shanesha Taylor认罪受到18年缓刑的处罚,并强制参加父母教育课程。
两个案件都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一个造成被监护人死亡却未承担刑事责任,一个未造成严重后果仍受到法律制裁。
二、应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1)监护人构成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