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与限制

2017-05-22 20:53徐惠永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限制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与老百姓关系极为密切,对老百姓的民事活动影响深刻。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责任追究的重点、难点,一方面引起了人们高度关注,另一方面需要人们通过理解深入认识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 适用 限制

作者简介:徐惠永,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20

一、无过错责任的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重要的两种责任划分原则,对责任认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研究无过错责任,必须首先明白过错责任。过错作为主观意识,在法律层面界定了四种形态,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过错责任强调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而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将无过错责任简单理解为就是行为人不具有上述四种过错意识形态,但还要对行为造成后果负责的责任形式呢?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侵权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自身主观意识领域不存在过错,但对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又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理解为,该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作为必备条件从而构成侵权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要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将该责任概念界定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错与违法性之间相互独立。笔者认为通常的侵权行为主要存在四部分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过错本身只是一种主观状态,不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所以,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无过错责任中,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就承担责任。

2.不包括违法性。笔者从广义与侠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广义的违法性指违反法律的原则、精神等,但是法律所规定的饲养动物、从事高空作业等并不具有广义的违法性,反而被国家所倡导;侠义的违法性指违法法律的具体性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不具有违法性。

3.遵循盖然性因果关系。一般性侵权诉讼活动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即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当中,遵循盖然性因果关系(也被叫为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当特定表见事实造成法律损害结果后,推定损害结果与该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不需要举证证明之间因果关系,就可以向实施该事实行为人索要赔偿,行为人则需要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事实不存在關系,从而免责。

4.存在致害行为。笔者认为,在无过错责任中,不可以将致害行为等同于侵权行为,如果等同,那等于造成无过错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故不成立。我们需要明白致害行为并不全是违法行为。无过错责任主要三方面构成要件,即致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

(三)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1.承担责任依据在于其危害性。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之所以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责任,均是基于自身的外在行为具有造成危险的潜在性。该责任形式建立在行为人自身行为存在危险这个基础之上。

2.责任不因行为人无过错而不追究。承担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基于自身行为造成法律上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求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即可。

3. 法定减免责事由。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类型均由法律进行明文规定。并且该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进行减免责。

4.存在法定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损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才可以确定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5.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在无过错责任当中,原告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承担责任,而是由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在我国,无过错责任的使用范围由《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明文规定。笔者通过认真总结,共概括了十一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情形。

(一)机关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合法利益造成侵犯并产生损害结果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劳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侵权行为

由于工作人员实施的都是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该行为如果造成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的,则构成侵权,并且在我国被定义为特殊侵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情形运用替代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产品造成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或者质量问题造成他人合法利益损失,由产品生产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如果产品缺陷及质量问题是由于销售者过错造成,对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由销售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进行高度危险作业过程当中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由实施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六)污染环境造成的侵权行为

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环境标准,为追逐利益、减少成本,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人民正常生产生活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侵犯,由企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七)地下工程实施造成的侵权行为

在地下实施挖坑、修缮、安装工程时,虽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未能够设置明显性标志,造成的损害由施工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八)建筑物等设施发生倒塌造成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等其他设施发生倒塌事故对他人构成损害的,建筑与施工方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之后,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建筑与施工方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九)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行为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以及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该侵权行为是由于被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动物饲养以及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侵权行为

该行为主要两类:一是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二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损害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承担)。

三、无过错责任的限制

(一)无过错责任的限制情形

1.法律没有予以明文规定的,不得运用无过错责任。构成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必须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2.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能够作为侵权人抗辩的条件。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不构成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责任只需要存在致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适用。

3.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侵权人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对民事责任进行抗辩。

4.责任确定依赖于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中,责任确定主要取决于被害方利益损害程度。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法律通常给予了赔偿限额与范围的规定。

5.法律规定由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需要证明存在致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及被告人)认为自身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責,则应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证明被害方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6.非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运用到无过错责任中。免责事由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种是通常事由,即发生不可抗力、被害人主观故意以及存在第三人过错等,但通常事由并不完全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如民用航空器产生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排除发生不可抗力)。二是特殊事由,法律针对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如被害人未经许可进入到高危区域或高危物质存放区域受到损害,法律规定侵权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警示任务的,可减轻或免责;产品生产者未将存在缺陷或质量不符要求的产品投入市场的,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责任认定

近期,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宁波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的侵权责任认定也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该事件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虽同为动物伤人,但追究责任适用原则则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被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由动物饲养或管理者承担责任。动物园所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承担过错责任,但可以举证证明自身切实尽到管理义务的,不予承担责任。在具体的应用当中,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发生侵权行为及侵权事实后,首先推定加害方存在过错,由加害方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由此,我们则可以明白: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一是动物本身具有现实危险性;二是造成了损害事实;三是危险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动物园管理存在过错。

参考文献:

[1]吴良志.受害人过错参与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认定与适用——以比较过错为视角.法学评论.2016(2).

[2]曾庆金.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制与社会.2013(29).

[3]吴怡缔、方立维.论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规范.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4]方东.论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

[5]吴为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刍议.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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