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牢老赖黑名单的进出关

2017-05-23 11:40午光言
中国信用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老赖被执行人

◎文/午光言

把牢老赖黑名单的进出关

◎文/午光言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这则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旨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诚然,在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信用惩戒老赖的成效日益凸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合围老赖的局面基本形成。只要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老赖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当不了公司高管、坐不了高铁和软卧、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等。在如此严厉的惩戒力度之下,“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老赖黑名单,在什么条件下纳入、多长期限内将已经纳入老赖黑名单的对象删除”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不给信用惩戒制度留下任何漏洞和缺口。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在原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使老赖黑名单的录入和删除更加规范。一方面,要把牢入口,确保应录尽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只要属于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就应纳入老赖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老赖黑名单;也要准确认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如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或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等等,就不应当再将其纳入老赖黑名单。

另一方面,要把牢出口,既要让应当退出黑名单的对象及时得以退出,也要确保不漏放任何一个老赖。以前的老赖黑名单制度尽管规定了纳入错误可以申请纠正,但是规定得较为笼统,不便于操作,如今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应纳入的、信息不准确的、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都可申请纠正,被驳回申请的还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救济程序更加完善。通过确立信用惩戒期限,对被执行人不同的失信行为以及失信的不同程度采取区别化对待,能以此激励失信被执行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有效发挥老赖黑名单“以惩促信”的作用。

把牢老赖黑名单的进出关,既有利于推动执行难的基本解决,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应参与进来,形成整体合力,让老赖无处逃、无法赖、不敢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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