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问题

2017-05-24 10:07孟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解决途径

摘 要:目前,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一大症结,理论界和各级司法部门予以了高度的关注。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以及解决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展开详细论述。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问题;解决途径

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重要阶段,也是整个诉讼环节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顽疾,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又明确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执行改革重任在肩、任重道远,只有改革才能解决执行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概念

1.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

2.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司法层面

(1)在审判过程中忽视了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92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见,财产保全是一种合法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审判结果得以执行而启动的一种审判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证在审判结束后能真正实现诉讼申请要求。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项措施往往被忽视。

(2)法律文书瑕疵造成无法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常会出现因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明确的表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

2.当事人层面

(1)不懂得执行程序而不申请执行。当事人在进行起诉时,认为只要在法庭上胜诉,自己的权利就一定自动地得到主张,不知道有执行程序,更不知道一般的执行程序需要当事申请才能启动。在民事诉讼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农村中的民事纠纷诉讼,老百姓缺乏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援助,认为打赢官司就自然会得到赔偿,观望等待权利得到主张。

(2)债务人逃避债务造成不能执行。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大量挥霍财物、转移财产,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法院的判决书,有的暴力对抗执行人员,阻碍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来能够一次性履行完毕而要求分期分批履行;有的故意躲避债务;即使履行完毕也要发泄出对法官的不满,把法院执行机构看成是讨债公司,认为收了申请人的执行费就是为申请人办事,执法偏向。

三、解决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

1.确立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规范破产的法律有《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规定。然而,《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且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民事诉讼法》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可见,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定。确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利于弥补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救济手段的不足,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遏制自然人或合伙企业债务膨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有利于自然人或合伙企业在经营不良后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

2.建立国家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

建立国家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执行难,除当事人、法院层面上的问题外,还有多种情形会导致执行无法进行,比如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恶意拒执,执行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政府介入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等来自其他方面法院无法抗拒的干扰因素。我国现行法律中,把强制执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至第236条共30条,对民事诉讼执行作了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执行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内容,远远不能满足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执行工作的需要,因而执行中相当多的问题通过众多司法解释调整。但司法解释的效力有限,而且更多涉及具体的问题,无法提供完整的执行法律框架。建立国家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随着我国法治改革进程的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我们坚信民事诉讼执行将不会成为难题,会有各项措施的出现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的正常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贺卫方.又见执行难[N].工人日报,1998年,第7期

[3]程晓斌.执行救济制度的检讨与完善[N].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

[4]姜伟、肖建国.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建[N].法学家,2001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孟津(1994~),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在读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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