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银行业抵贷资产的管控

2017-05-30 22:35路学军
中国商论 2017年18期
关键词:银行业管控

路学军

摘 要:银行业不断收回不良债权,抵贷资产在授信资产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如何强化抵贷资产的管控,增强其效益性,是当务之急。本文论述了加强抵贷资产管控的意义,探讨了抵贷资产管控中的风险,并提出强化管控的举措 。

关键词:抵贷资产 管控 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6(c)-019-02

1 抵贷资产管控存在的风险

抵贷资产,是商业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与债务人、担保人一致协商,以债务人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其他资产抵偿其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特殊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有形资产。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在产权权属、价格评估、存放方式、变现处置、会计核算等方面具有其独特属性,容易造成长期性、大量的挂账和沉淀,大大降低了授信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形成了银行业资产的新型风险。

一是价值风险高。当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本息时,债务人经营已经是巨额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或者现金流断裂,或者已经转移资产,造成银行无力或无法以货币方式收回贷款本息,只能对债务人仅剩的,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的资产进行处置。这时,商业银行是在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形下采取以物抵贷的方式。如果商业银行不接受以物抵贷,贷款本息则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在这些情况下收回的抵贷资产,价值显然严重不足。价值风险的另一表现是抵贷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背离。有的抵贷资产价值高估,而有的却没有进行评估。在抵贷过程中,有些评估机构存在道德风险,一味注重收取评估费用,使得评估价值大大高于实际价值。而有的抵贷资产因为当地评估机构不具有评估能力,为降低抵贷成本,往往又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例如以黄金首饰名表等为代表的奢侈品。

二是变现风险大。由于管控机制不健全,变现能力弱等原因,绝大部分的抵贷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长期闲置必然带来抵贷资产的大量损耗流失。如受偷盗、风吹雨打等,还有新产品或替代商品的出现,导致抵贷资产变相贬值;甚至还需新的维修费用、保管保护费用等。有些机器设备,如专用设备因用途限制,其变现较为困难;而通用设备尽管具有广适性,但受质量和市场需求的限制,其变现同样也存在困难。

三是会计核算风险。在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中,尽管抵贷资产处于闲置损耗,变现困难,实际将成为损失,但这些尚未处置的抵贷资产仍以挂账为全好资产和高收益资产,从而为商业银行的核算和决策带来潜在风险。

四是管控机制不健全。抵贷资产管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抵贷资产的管控主体,积极性、职责、利益分配等。实践中,由于机制残缺,管控中的问题较多。首要的一个就是如何确保在转让投资中不流失。由于目前低于抵贷资产的管控,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因此商业银行的管控者们缺乏紧迫性和积极性;其次,许多经手人易职等,继任者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懈怠情绪。

2 形成抵贷资产管控风险的原因

(1)债务人信用状况差,使银行债权悬空。有些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取得银行贷款后原本就没有偿还的意愿,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经营管理也缺保值增值的责任感,存有恣意挥霍的不良行为。一旦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就将难以处置变现的资产一抵了之;还有些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思想,在平常经营中刻意偷偷转移资产,最后将那些变现价值低、产权不清晰的劣质资产抵债给银行,从而埋下大量的风险隐患。

(2)现行政策法规与抵贷资产实际利用存在抵触。现行的《担保法》、《商业银行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与银行抵贷资产的实际状况存在许多冲突。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行使抵押权取得的股权,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处置变现”。再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期一年未动工的征收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使用权”,事实上是商业银行无法自行开发,而《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高昂土地出让金致使银行难以处置该宗土地。

(3)银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在抵贷资产管控中普遍存在“重核算,轻管理”的现象。大多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农联社等,其在抵贷资产的管控中,仅仅局限于会计核算,认为只要做好账务处理就足够了;还有,变现存有懈怠思想。由于抵贷资产本身变现存在较大难度,加上个别基层领导不积极作为,导致抵贷资产久悬不决,大量沉淀,不能周转产生收益。

3 加强抵贷资产管控的举措

第一,加强与相关行政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到相关的政策优惠。在抵贷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相关政府机构的作用和效率不容小觑,如过户时,对于原来拖欠的税费处理,如果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需要向工商税务部门补充缴纳工商税费和相应的滞纳金等,从而部分抵贷资产的成本支出过高,处置变现价格少处于严重倒挂的境地。因此,在抵贷资产过户及处置过程中应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征得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减免有关的行政稅费和滞纳金。另外,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尽量以具有较好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价格来核定产权过户中的应纳税额,而不是以抵贷金额计算缴纳税款的基数。同时,对于那些还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抵贷资产,建议土管、房产、车管等部门可凭办理了律师见证的“抵贷协议”或直接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使商业银行能够快速取得抵贷资产的处置权,从而顺利实现抵贷资产的转让。

第二,多法并举,及时变现。针对不同的抵贷资产,商业银行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品种、地域、行业等差异,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管控。(1)对于抵贷房地产应移交给专门的房地产事业部门管控。(2)对于车辆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应交付金融租赁调剂公司管控,统一规范市场。(3)对于库存存货,价值低的物品要及时变卖处理,尽量争取减免工商税收,以减少营业外支出。(4)采取不良资产证券化手段管控。商业银行将抵贷资产集中打包成资产包,将其出售给专门的融资公司,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抵押,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资产抵押债券,收回的资金作为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资产的收入。(5)拓展国际市场资产处置抵贷资产。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开放资本市场,资产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日益加强。对外处置资产的政策也逐渐宽松。国际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国际金融秃鹫,国际大投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他们利用在国际市场运作积累的丰富经验,越来越愿意参与到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操作实践中。商业银行应集思广益,积极面对,认真总结,努力与国际上的这些著名投资银行和战略投资者进行对接,最大程度地盘活处理抵贷资产,实现抵贷资产的周转增效。

第三,进行专业管控。建议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加强抵贷资产管控的责任划分,实现抵贷资产的管控目标。如果不能成立抵贷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在架构上增设专门的内部管控部门,专门负责抵贷资产的经营管理等管控工作。

第四,建立专门的激励机制。为了加大经营管理力度,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建议建立专门的激励机制,保证管控人职责清晰,权利对等,组织得力,措施得当,从而激励到位,风险降低,效果明显。一种思路是采取简易指标考核方法。通过制定简易可行的管控标的,让管控人有目标,有激励,有约束,有措施,达到最大的管控效果。具体推行中要对抵贷资产分类排列,设立变现标的,确定专人专责,由其承包抵贷资产变现目标;另一种思路是采取综合指标考核方法。通过设定抵贷资产安全度、周转率、货币收回率等考核指标,合理量度,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惩挂钩。

参考文献

[1] 赵蕾,陈耀武.论国有银行抵债资产的营运与管理[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05).

[2] 孙守增,于立杰,等.农业银行非生息资产管理问题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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