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

2017-06-05 08:50宋媛媛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家暴救济义务

宋媛媛

(467000 平顶山市司法局 河南 平顶山)

浅谈中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

宋媛媛

(467000 平顶山市司法局 河南 平顶山)

家庭暴力,不是我国独有的,而是在世界范围内都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极大地危害着家庭稳定和社会治安。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老人与子女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夫妻之间,其具有隐秘性,反复性,长期性这样的特点。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尤其当受害人是孩子的时候,由于自身年龄的限制,很难意识到自身权利的侵犯,找到救济的渠道。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和国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找到有效途径预防家暴的发生和妥善安置家暴受虐儿童,并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活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一、我国对家暴儿童法律救济的现状

儿童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未来。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就虐待儿童作了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各地就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也出台了一些办法和条例,如浙江省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陕西省的《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北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共同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在第十条指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在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更明确指出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确定了反家庭暴力是社会共同的责任,从预防和处置方面都有了清晰的指导。

但是,在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家庭内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被发现。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知情人也存在“别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确心态,导致了儿童成了最后受害者。三是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导致了儿童极易受到虐待。《反家庭暴力法》虽然通过强制报告制度,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变更监护人,公安机关出具训诫书,法院依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予家暴受害者以帮助,但缺乏针对儿童生理心理特殊性的具体条款。同时,对儿童的忽视、语言暴力、猥亵等没有列入法律之中。

二、国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现状

荷兰法律规定:制止家暴是每个市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家暴不是家庭内部纠纷而是社会事务。从2013年开始实施强制通报法案,要求相关专业人士(如医生、警察、教师、从事社会工作的义工)如果知悉有家暴发生,应立即向主管单位报告,如果隐瞒不报,后果便是他们被解雇。但若被害人不同意上报,必须经被害人签字后才能免于上报。同时,在荷兰家暴庇护中心地点完全保密,除非受害人主动告知,施暴者不可能找到。家暴庇护中心没有门牌和标记,只有输入密码才能进入。荷兰的家暴庇护中心设有公共厨房、卫生间、洗衣间、娱乐室、健身房、图书馆,还有托儿所,以及为儿童提供学习的教室,工作人员教授受庇护的孩子们学习语文、数学等基础课程。

美国受虐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是指能够与儿童有亲密接触的人员在发现存在虐待儿童行为时有向专门机构报告的义务,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制度。与儿童有亲密接触的人即是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当他们发现存在虐待儿童行为时就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进行报告。如果上述主体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强制报告主体将被处以最高达百万美元的赔偿或者一年以下的监禁,还可能被撤销从业资质。作为儿童权利保护机制较为成熟的美国,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均将儿童作为特定主体进行单独规定。在联邦层面,美国有专门针对儿童受虐的法律《儿童虐待与处理法案》。

日本的《防止虐待儿童法》在2000年5月24日颁布生效。《防止虐待儿童法》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规定了“虐待儿童”的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虐待行为包括“儿童受到身体外伤伤害或者遭受可能受到伤害的暴行的,猥亵儿童或者唆使儿童进行猥亵行为的,明显减少儿童食量从而影响儿童正常身心健康成长或者长时间置之不理,对儿童恶言相向或者对其请求粗暴拒绝的”,即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精神虐待四类行为。该法第5条规定了“虐待儿童的早期发现”义务,扩大了儿童虐待信息通报义务,对于没有确切证据但存在虐待可能的情况,发现者也有通报义务。

从以上这些比较看来,我国在保护家暴受虐儿童的道路上还任重道远。从源头上预防家暴,首先要提高全民对家暴的认识,摒弃我国传统观念中的糟粕,家庭暴力,管教孩子都不是家务事。鼓励全民早期发现,早期举报,同时免除误报责任。加强学校的普法宣传,告诉孩子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的时候要去哪里寻求帮助。其次,加快针对儿童虐待的立法,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特殊人群责任要更加明确。设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所妥善安置家暴受虐儿童,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同时,建立客观的评价标准,评估家庭环境,并设专职心理咨询人员重建受虐儿童的心理健康。此外,国家公权力要适时介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更换监护人,使家暴受虐儿童脱离危险环境,重新健康自信的学习和生活!

[1]李文军.当前家暴受虐儿童法律保护的局限与完善.

[2]裴斐.完善儿童虐待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3]荷兰的家暴防范疏导及制裁机制对沈阳和辽宁省的启示.孙河川.

[4]张朔,爨优艺,李影,费蓬煜.浅析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5]马慧.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对策——以日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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