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背景下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保护

2017-06-05 08:50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法律

苏 娜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论互联网背景下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保护

苏 娜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娱乐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显现出来。视频分享网站带来了许多著作权法律风险给传统的著作权权带来了挑战,其存在着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侵权行为具有便捷性、成本低廉性及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存在困难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就“优酷土豆案”提出对完善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保护机制。

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保护

一、视频分享网站面临的版权法律风险

视频分享网站是作为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形式存在,它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以供用户上传视频、阅读内容、发送信息等。视频分享网站既不是出版者也不是销售商,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面临的版权法律风险也具有特殊性。

1.侵犯视频版权的主体具有复杂性

首先,视频分享网站的用户利用网站的平台上传自己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作品并不会牵扯版权纠纷问题。但是用户上传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会侵犯著作人的版权。其次,对侵权结果存在过错的视频分享网站也可能成为直接或者间接的侵权人。最后,网络使用者也可成为侵权人。网络使用者通过下载观看视频,排除“合理使用”后,这种将视频作品稳定的、持久的固定下来,并被反复利用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2.视频作品侵权具有便捷性

网络用户可以借助视频分享网站这一平台上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作品,经审核发布后在互联网平台上极易引起他人的浏览、下载行为。用户往往只需要注册一个无需提供太多个人信息的账号或仅与其他账号进行关联即可。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引诱、鼓励视频用户上传侵权视频作品,或者采用共建频道、栏目的方式等行为有可能侵犯到视频作品。这无异于为视频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多样化的途径,使视频作品可以大面积的进行复制与传播。

3.侵权行为成本低及证据认定存在困难

在互联网背景下,侵权行为操作简单、成本低。虽然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技术措施在不断完善,但网络破解保护技术在迅速发展,侵权人只需一台电脑或者移动设备就能完成侵权行为。同时,侵权行为在技术操作上对侵权事实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困难。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主要证据之一电子数据主要是以运行环境为依托,所以其极易被篡改、伪造,这样就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构建多元化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思考

1.视频分享网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视频分享网站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对海量数据进行分布式数据挖掘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将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作品与数据库中采集的其他信息进行匹配,拦截侵权行为,减少与著作权人的纠纷。第二,增强保护版权意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频分享网站应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第三,在当今视频分享网站的生存模式下不能仅仅依靠重金买入版权增加流量,视频分享网站要打造有质量的多元自制剧以增强自身的版权建设。

2.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迅猛发展,数字时代下视频分享网站的作品越来越复杂和多样,而且其权利极易被侵犯。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管理组织的影响力有限。为了适应网络著作权的管理,保护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应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明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摆脱官方的行政隶属关系,充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明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来源。

3.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保护措施

就法律格局而言,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我国虽然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还存在着侵权认定技术操作上存在困难,而且侵权行为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等问题。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难以对特定侵权行为人要求停止侵害并给予一定惩处。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但同时也需要为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视频分享网站的繁荣应给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带来利益,促进信息的发展交流。

四、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视频分享网站内容也更加完善,人们的生活有了更丰富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纠纷亟待解决。解决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纠纷、构建和谐的文化网络环境,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立法部门完善立法;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同时,视频分享网站自身也应提高版权意识,自觉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网络著作权过度的保护,单一的寻求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反而会限制作品的流通,应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对文化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网络著作权纠纷,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

[1]孔祥俊.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57.

[2]雷茜,网络时代催生的著作权纠纷[J].科技论坛:2009(11)43.

[3]沈淑云,李德栓,“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

[4]张庐.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10.

苏娜(1995~),女,汉族,河北保定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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