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

2017-06-06 17:57:39马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摘 要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神圣的审判权。审判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才能完美地体现出其权威性。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是一种理想的、完美的诉讼格局。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能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本末倒置的。虽然说从“做饭、端饭、吃饭”的层面来看法院处于顶层地位,然而从最近社会曝出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来看,在诉讼活动地位上侦查权的强势、公诉权的优势以及审判权的弱势体现的淋漓尽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在这种诉讼活动实践中的缺陷下应运而生。那么在这种体制影响下,刑事证据制度必将发生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 证据制度

作者简介:马骁,甘肃政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00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三角结构。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往往会决定案件定性的最终走向。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的定位就是中心,一切审前的活动都是为庭审做准备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侦查机关对于刑事证据的把控能力过于强大,审判自然而然处于弱势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讨论的主题便是依法治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当前形势来看,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的上升,刑事证据制度确实有需要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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