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中农民维权机制的完善

2017-06-06 18:11王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环境侵权工业污染城市

摘 要 农村污染与城市污染不同,有其特殊性。而且在农村污染侵权事件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现行的农民维权机制来看,保护农民权利很不完善,因此必须以建立民事公益诉讼为突破口,来完善农民环境维权方式。

关键词 农村 环境污染 城市 工业污染 环境侵权

作者简介:王丹,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12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融入国家重要战略格局以来,城市环境污染已经受到有效治理,并且得到明显改善。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于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足够重视,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据2013年环保部公布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出现“癌症村”这一名词,这也是官方首次承认“癌症村”的存在。 现在癌症村已经分布在全国26省127个县中,“癌症村”的存在为我们农村环境保护敲醒了警钟。目前在农村环境污染具有与城市不同的复杂性等特点,这也导致目前农民环境维权的困难性。

一、农村环境污染侵权的现状

现行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农民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农村环境近年来持续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农村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环境权”是我国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但理论界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由于现行农村环境污染与城市污染有很大不同,这导致农村环境侵权具有独特性。

(一) 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城市工业化发展迅速,但城市污染也变得仍然十分严重。据报道,现在北京因为雾霾问题开始了红色预警,大量城市居民开始戴口罩出行,许多中小学开始停止上课,等待雾霾结束。 城市污染日益严重,社会和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开始采取一些措施。例如,一些城市已经限制一些钢铁、化工企业生产指标,并且也开始禁止一些高污染企业进驻该城市。现行城市环境明显得到有效改善,但是农村环境却持续恶化。上述一些高污染企业无法在城市生存,便大量往农村转移,使得农村生存环境持续恶化。

城市大量建筑废弃物也慢慢向农村转移。据报道,有数据表明城市建筑廢弃物占垃圾数量30%-40%左右。由于城市房地产高度开发,导致大量建筑废弃物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绿色回收,并且其本身难以自然降解,因此很多建筑废弃物被转移到了农村,使得农村污染日益严重。

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向农村转移。城市目前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据报道,我国90%城市生活垃圾是在郊外掩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很低,据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5年发布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状况评估报告》显示,若将城市辖区的农村部分算在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62.02%。因此面对城市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一些政府和相关组织为了完成目前的任务只能将大量城市生活垃圾转移到人口密度低的农村去,显然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

(二)乡镇企业对于农村污染

乡镇企业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一个重要推手。但是乡镇乡镇企业目前面临管理差、机器陈旧、技术落后等特点,导致其排放的大量工业废弃物进入农村,污染农村环境。乡镇企业大多以传统行业为主,例如煤炭、造纸行业,需要大量的工业原料,但是由于其企业的环保技术与环保意识不强导致其污染大量违规排放到农村,造成农村发生大量污染。

(三) 农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首先,农村环境侵权多以群体性事件为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时候,由于农村农民表达诉求权利,维护环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大量农民集结在一起,通过选择上访等非诉讼形式来表达他们的权利。

其次,农村环境侵权事件具有隐蔽性。 城市媒体信息发达,城市污染基本上很快就会被公众所知,并且城市居民比较集中,受到影响比较明显。而农村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对于很多认识往往流于村干部一些宣传,即使由于现在互联网的大量普及,很多农村仍然缺乏互联网基础设施,导致他们对于很多农村污染事件的匮乏。再例如,现如今“癌症村”大量出现,其实之前媒体就有报道,但是真正让这个问题受到重视的就是,环保部首次公开的资料,第一次承认了“癌症村”现象的确存在,才使得很多农民意识到身边有大量污染物的存在。

最后,农民环境维权意识较低。农民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出于对维权资金的考虑,导致在农村于污染事件发生的时候,他们往往是采用私下协商解决的方式,不愿意采用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环境侵权事件。

二、农村环境维权机制的现行方式及缺陷

目前存在的农村环境维权的机制中,农民可以参与维权的方式有:私下协商、上访、民事私立诉讼方式。农民往往基于自身的考虑,对于上述维权方式采取力度不同。

(一)私下协商解决方式

前面本人已经论述了在农村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中,大部分是企业污染所造成的,但是由于一方面企业本身经济实力强大,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为了拉动经济发展,往往偏向企业利益这一方,导致农民环境维权的地位十分弱小,导致农民维权难。因此很多村民往往在当地政府和村干部的劝说下,选择与企业进行协商解决环境侵权事件。据一项“农民环境维权渠道调查”统计中,表明农村居民对 “协商及调解”的认知度最高,约占总样本的 56. 38% 。 这也说明现在农民面对环境侵权事件,大多采用私下协商解决方式。

(二)私立协商方式的缺陷

协商解决方式农民是农民采用最多的方式,但是处理结果的评价往往不高。很多农民只是收到企业一些经济补偿,并没有改变企业污染排放,企业照样实行高污染排放,导致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上访

农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政府部门不作为,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选择向上级政府进行上访。据报道,据统计,近两年辽宁省74个涉农县区环境信访案件每年平均4310件,其中涉农案件近2795件,占信访案件的65%左右。 从中可以看出,随着农村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发生,很多农民选择上访来表达权利。

(四)上访的缺陷

农民为了环境维权进行上访,往往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一些农民往往集结游行向上级政府讨要说法,而当地乡政府往往为了掩盖矛盾,往往采用暴力、恐吓手段将一些农民实行关押、监控等手段使得农民权利得不到保证。

(五)民事私立诉讼方式

农民环境侵权事件,农民可以行使的司法救济方式是民事诉讼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 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规定和《环保法》规定,农民可以对实行环境侵权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让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民事私立诉讼的缺陷

农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民事诉讼方式是一种私立诉讼方式。出于对于“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考虑,农民往往也不会选择提起民事私立诉讼方式。据一项“农民环境维权最有效方式调查”统计中,表明农民对于向法院起诉方式最有效率只有:7.41%,比例很低。 因此得出农民对于民事私立诉讼方式的不信任感仍很高。

三、构建农村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目前学界对对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现今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 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项法律条文已经在原则上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这对于发生农村污染环境侵权事件来说,保护农民利益尤为重要。

(一)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农民维护自己的权利

前面本人已经说明了,农村环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与农民维权能力薄弱有关。农民对于环境侵权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很少有人会采用诉讼方式,而大多采用私下调解的方式。现今由于新《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的出台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条规定可以使得农民可以找到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来代表他们来行使民事公益诉讼,这样能够更有利保护农民自身的权利。

(二)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缓解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目前由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往往隐蔽性强、很多政府监管不到位、农民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很多农民聚集起来采用集体性上访行使来维护权利,这不利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很好地缓解农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的发生。

(三)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弥补民事私益诉讼的不足

对于农村污染侵权事件的发生,农民主要基于各种考虑很少采用民事私益诉讼方式。而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帮助农民群体进行环境维权的保护,因为农村污染往往是影响面很广,很多农民生存环境受到侵害,所以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很好保护农民利益。

四、完善农民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建议

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通过立法基本确立了,但是目前相关《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一些规定仍然过于模糊,因此必须完善其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加强农民环境权利的保护。

(一) 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中原告主体资格

现今相关法律对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十分模糊,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尽管《环保法》与最高法解释了其有关机关和组织,机关包括检察院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要是从事环境保护的组织。但是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检察院是国家监督机关,一般只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欠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而另一方面,相关环保组织也是要求严格,截止2014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已有700余家社会组织符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但是这些环保组织大多在城市,对于農村环境污染侵权了解不深,对于农村污染缺乏实证调查,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对于农村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来说,农村污染具有特殊性,必须找一个能够广泛代表农民利益和了解农村污染问题的组织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此,建议可以将“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其组织代表农民行使权利。因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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