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对反垄断法发展的作用

2017-06-06 12:02邢凯妮
商情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反垄断

【摘要】美国反托拉斯法世界闻名。本文意在通过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发展的研究,深入发掘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对经济法发展发挥的作用,以期对我国发挥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促进反垄断法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国家调节说 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

一、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经济法理论——“国家调节说”

在我国,“国家调节说”产生于1984年,于1993年全面确立,在此后不断发展和丰富。此学说的首倡者是漆多俊,他总结了三种国家调节市场的方式,由此推导出了经济法体系是由三部分构成。

1.“国家调节说”的核心主张

“国家调节说”由本质论、功能论、模块论三大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经济法来源、地位、本质、调整对象与体系、价值、理念、原则、功能以及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问题。它是关于经济法中基本问题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该学说主张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由此引起市场及其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以及法律的变化。“国家调节说”通过理论分析,归纳出国家采取三种调节方式来解决市场存的缺陷,通过反垄断来排除市场障碍、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及进行宏观引导调控。国家的这些调节活动都需要法律规范和保障,因此经济法体系相应由市场规划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

2.“国家调节说”的理论特征

“国家调节说”在社会实践尤其是与“大经济法”斗争中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影响深远,在其产生、发展和成熟中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1)一致性。“国家调节说”自被提出以来,都至始至终贯彻着“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的主张。

(2)系统性。“国家调节说”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整化与系统化,如“国家调节说”的理论形成是:市场存在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

(3)实证性。相对于其他理论,“国家调节说”更具有实证性,“国家调节说”从市场的实际状况出发, 分析市场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强调“国家调节说”的优越性。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体现——美国反托拉斯法

1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反托拉斯法发展中的体现

随着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垄断限制自由竞争、不公平等等弊端,所以美国才出现规范这种国家调节(反垄断)的法律——反垄断法。然而因为美国的自由放任传统,国家颁布反托拉斯法后并未得到切实实施。伴随1929—1933年严重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才真正的发挥作用。时至今日,反托拉斯法仍然是美国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的核心部分。

2.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优势

(1)有效地的实施机制。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有关立法或单独或联合进行反托拉斯调查,促进反托拉斯法的不断实施。另外,各州司法部长、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则的完善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强有力的联邦执法机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根据私人申诉、举报或者主动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3)三倍损害赔偿条款的激励。在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了三倍损害赔偿,法人和自然人一旦受到不正当竞争的影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启示——发挥国家经济调节职能

1.权衡好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所有其他经济政策,包括社会政策,都应当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我们可以在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行仔细评估的基础上,看看如何权衡好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地位。

2.加强竞争文化建设与宣传。

加强中国的竞争文化建设,努力实现竞争法深入人心,严格执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学术研讨会、案例分析、普法等进行广泛的竞争宣传。

3.经济学人才参与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可以吸纳专业的经济学者进入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主导或者参与案件分析论证,发挥经济学人才的作用,为执法机构带来更多的髙水准专业人士。

4.要建立起“统一的、独立的、专业的、高度权威性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

我国目前确立了双层多元的反垄断组织架构,商务部负责大部分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为了解决反垄断执法冲突问题,建议将发改委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权赋予工商总局。

四、結论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发展是美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体现,而我国对国家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反垄断的立法与实施。希望本文能够进一步加深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理解与认识。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 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M].经济法论丛,2007年第13卷.

[3]王红霞.市场缺陷:国家调节说的研究起点[M].经济法论丛,2008年第15卷.

[4]刘慧娟.经济法学中“国家调节说”的理论特点[M].学术论坛》,2014年第3期.

[5]陈云良.国家调节权: 第四种权力形态[C].中国人民大学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论文集,2004年,第43-45页.

作者简介:邢凯妮,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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