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如何提升侦查能力与办案水平

2017-06-07 15:37王友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王友连

(541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灵川)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整个社会迅速进入大数据时代。时代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同样也改变着犯罪方式,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侦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显然,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大数据分析法应运而生。积极顺应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带来的新环境新形势,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在线索核实、案件初查和侦查阶段,全过程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案件查办工作,引领了侦查方式转变的潮流。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侦查能力;办案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充分表明了“互联网+”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之一。侦查工作应积极贯彻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职能范围内提升互联网思维,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侦查工作”新模式,推动侦查工作创新发展。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整个社会迅速进入大数据时代。时代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同样也改变着犯罪方式,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侦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显然,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大数据分析法应运而生。积极顺应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带来的新环境新形势,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在线索核实、案件初查和侦查阶段,全过程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案件查办工作,引领了侦查方式转变的潮流。

一、大数据分析法的概念和内涵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个方面都在向信息化、科技化、现代化迈进,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比例增大,犯罪行为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必然引起犯罪手段的变化和侦查手段的变革。特别在新刑诉法已经实施的新要求和当前这一时期内信息快速共享的大背景,要求我们在侦查实践过程中要运用“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作指导,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尤其是对新增的“电子数据”予以重视,待所需要的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去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先前收集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即将侦查方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型。

虽然目前对大数据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其核心内涵可以理解为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数据收集起来,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分析、整合,从而产生新的使用价值。大数据分析法以开放的庞大数据为基础,这些数据的汇集产生一大核心价值即为预测,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分析、研判,可以预测出犯罪发展的趋势、易发、多发重点领域及犯罪手段、方式的变化,为犯罪的查处提供参考,主动出击,发现案件线索。

当大数据分析法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传统办案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大数据分析法以数据信息为基础,侦查员运用大数据思维方式,快捷、高效、准确地收集、存储、分析、整合各类涉案数据,用信息来引导侦查,提升办案效果,以实现侦查的可持续发展。

二、深刻认识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要深刻认识网络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新特点,依法履行侦查职能,坚决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犯罪,坚决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结合各类网络犯罪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提高网络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把互联网变成改进和创新侦查工作的新平台。

信息技术、查账、突破预审等专业人才短缺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信息化应用的能力尚不能适应“十三五”期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方法措施滞后于形势任务的发展,重办案轻特点规律研究、重办案轻经验总结问题突出,已经成为不得不解决的“短板”问题。在办案上,牢固树立电子证据意识,要善于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深入开展手机取证、数据恢复、鉴定分析、密码破解等技术手段,为办案提供有力技术的支撑;同时,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视电子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电子取证鉴定人出庭示证能力。

各种侦查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可以高效锁定犯罪嫌疑人,掌握其行踪、收集和固定证据,大大提升办案效率。如今“互联网+”深刻渗入社会生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必然随之变革侦查的模式、方式方法。从拼人头到决胜于信息技术,是侦查机关必然的发展路径。

三、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手段的优势

随着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的形成,查办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快信息化手段与初查工作的有效融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手段的优势,全面查询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银行账户和存汇款、车辆、房产、住宿、旅游、航班、高档消费等信息,用海量信息勾画其涉案行踪、犯罪路径,印证分析判断、明晰初查方向、掌握对象软肋、及时固定证据、迅速扩大战果、指导追逃追赃等,夯实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案件质量。在大数据时代,积极利用现有电子技术和数据存储,可以引申、发展出话单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心理测试技术等技術侦查手段。建设和利用各项信息平台,研发分析软件,可以打破信息交流瓶颈,低成本高效获取情报信息,分享数据资源。如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永兴检察室建立“生态检察数据库”,在整理数据台账的基础上建立的生态检察数据库涵盖秀英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五大类,具体包括资源的分布情况、具体位置、面积、管理责任人、使用(保护)现状、发案情况等。同时,在现有的管理架构中,税务、工商、公安及电信、银行等有着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存储着大量企业和个人信息,犯罪线索和证据亦藏于其中,能为侦检机关所用。侦查机关也可以自建数据库,以强化侦查职能,提升效率。

初查在犯罪侦查中较为常用。严格把控初查程序,认真甄别线索,对及时发现犯罪,提升证据收集的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受囿于新刑诉法针对有关拘传、传唤等强制措施设定的严格限制,侦查机关有必要改革线索审查模式,前置调查工作重心,充分利用搜集来的证据,以甄别线索,提升工作效能。由于初查程序目前没有入法,相关操作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我们有必要推动立法进程,或者在侦查机关系统内制定行为规范操作指南,对目标对象的甄选、初查程序的启动、初查手段和刑事技术的使用、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办案时效、人权保护等做出细化规定。要坚持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取、应用、管理各类侦查信息,确保信息来源、传输、存储各环节合法合规。查询权限设定要根据信息敏感程度,分类限制,分级授权。审批程序要根据信息使用要求设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查询使用依法规范。侦查信息查询仅限办案使用,不得非因办案需要查询侦查信息,不得查询非涉案信息,不得将查询的相关信息用于办案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宜。强化侦查信息保密意识,严格保密措施,在侦查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保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禁对外泄露或公开宣传信息来源和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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