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

2017-06-07 01:03苏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

苏慧

(541004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摘 要:信用卡是人们生活中常用的资金容错方式,从信用卡的本质上分析信用卡是一种银行与个体之间的信用凭证。随着經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在我国经济和人民生活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法律维护方面的漏洞,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侵吞个体财产。该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为国家以及人民造成了巨大物质损失。据调查,每年我国因信用卡犯罪造成的损失都在亿元以上。正是由于信用卡犯罪日渐猖獗的情势下,需要借助立法机关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基于此,在本文中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立法分析,并且研究其相应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分析;司法认定

一、前言

综合分析学者们的学术成果,能够发现,目前,我国对信用卡诈骗最大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方面、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方式分析以及区分诈骗罪的界限等方面。但是却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法现状认定与司法认定等方面缺乏着深入的研究。本文立足于司法实务对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对相应立法完善进行思考。

二、何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不同阶段中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解释有误将会影响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有观点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的方式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实际管理规定。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务,以达到一定数额的犯罪行为。该种解释中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意义上的诈骗罪混淆,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为一般诈骗罪的特殊形式。该种定位方式比较模糊,不利于司法认定;还有观点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的违反着信用卡管理规定,骗取公私财务达到一定的数额。该种概述比较抽象,虽然涵盖了多种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但是目标不明确。还有观点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是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种表示比较全面反映出信用卡诈骗罪含义,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类型增多,该种表述还是存在着漏洞[1]。

经过多次对信用卡诈骗罪定义的修改,最终将信用卡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明或者是骗领、作废的信用卡等使用其他方式,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务。

三、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以下内容,对于这些内容的分析决定着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与立法方面的完善。

1.使用伪造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通过非法的手段仿造真的信用卡,制作成为假信用卡来应用,或者是伪造信用卡本人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允许非法制作信用卡。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信用卡”与“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所犯罪不同。在刑法中,将其分别定罪。伪造信用卡情节比较严重的,将其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信用卡数额比较大的,被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上两种不同的犯罪差别在于。伪造信用卡其实质上属于一种伪造行为,与其信用卡使用行为无关。也就是说伪造者无论是否用了信用卡其都可以构成伪造罪。当情节比较严重时,将会对社会发展带来较为恶劣的影响。而使用伪造信用卡,当其使用金额超过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时,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五十万元时,认定为“数额特别大”信用卡诈骗罪[2]。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本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常见的信用卡作废方式有:用户更换、退卡、到期、挂失等。以持卡人信用卡挂失为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现,使用因挂失而作废的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比较常见。这是因为,当前,我国信用卡管理系统建设尚不完善,用户实时信息难以实现同步。如,持卡者本已经挂失作废的信用卡信息不能及时的传递给商户。商户的信息产生延迟。那么犯罪分子就利用银行信用卡管理系统这一漏洞,大肆消费。例如持卡人张某,对银行谎称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丢失,进行挂失。然后迅速进入到制定商场中进行刷卡消费,当商户要求银行付款时,该信用卡已经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张某也以此为借口拒绝偿还银行债务[3]。

3.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透支是信用卡最为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卡银行给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且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欠款。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或者是非持卡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额限额,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促而还不返还欠款。该种行为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解释》中规定为严重的恶意透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比比皆是。恶意透支的特点比较明显,其主观上是持卡人不主动、或者是不配合银行进行正常的信用卡使用。该种行为对于银行造成巨大的影响,每年都有近亿元的信用卡恶意拖欠情况[4]。

4.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

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非持卡人为了骗取银行指定商户的财物,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用资产为目的,假冒持卡人来应用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含了信用卡的拾取、骗取、窃取等。众所周知,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如长城信用卡权限中要求持卡人人本才能够使用信用卡,不能进行信用卡的转让、转借、租赁等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信用卡冒用就是信用卡诈骗,如,张某自愿将个人信用卡借给亲戚消费用,而后期个人进行信用卡的如期偿还[5]。

四、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完善

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立法,针对当前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现状,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并且从诈骗罪的主体上,增加“单位”该主体。同时,将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针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罪专门立法。

1.重新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

当前,信用卡在银行界以及刑法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基于含以上的差别将会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带来误解。自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司法解释的渠道,将信用卡定义为包含信用卡和不可透支的借记卡,认识在大部分的信用卡诈骗罪中认为不包含借记卡诈骗行为。而事实上,借记卡也会出现相应的诈骗行为。为了确定信用卡诈骗罪,国家将信用卡与借记卡统称为银行卡。该种修正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进行了统一化的修整。从完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角度进行分析,银行卡概念的引入,将以往的信用卡诈骗罪更换为了银行卡犯罪,在这样的概念界定中,就不为遗漏对于借记卡犯罪的定罪。同时这样的方式不但能够使得刑法与专门的行政法能够保持一致,也能够实现与时俱进[6]。

2.增加“单位”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

从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形式上分析,单位也是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产生的环境,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将单位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这样的方式实际上是刑法在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确定中的漏洞。大部分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难以实现对自然人所处的单位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这种方式显然对单位自身有着惩罚乏力的情况。很多通过单位组织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将不会得到法律制裁,而持有逍遥法外的态度。因此,在本文中建议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并且将单位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定罪量刑环节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是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对单位进行处罚[7]。

3.将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总共包含了四种主体类型:使用他人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使用作废信用卡。这几种行为虽然都属于信用卡诈骗,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区别,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恶意透支与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罪不同,因此,在优化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环节中,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将恶意透支从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原因有三: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为合法持卡人,而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或是本人后者不是。第二,侵害对象不同,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发卡银行,而另外三个类型犯罪行为对于持卡人以及银行都造成危害。第三,恶意透支最初未达到最大金额不还之前,尚未构成犯罪[8]。

4.针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罪专门立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信用卡诈骗罪,危害持卡人的利益事件,屡见不鲜。当前,犯罪分子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使得持卡人不断的担心网上银行的使用安全,导致国家电子商务发展不利。从广义角度分析,网络诈骗行为严重的影响到了国家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针对传统信用卡诈骗罪而制定的法律约束管理范围较小。因此,为了更好的惩戒网络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9]。

五、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

1.盗窃信用卡使用行为司法认定

盗窃信用卡的使用行为进行司法认定,需要根据信用卡的实际处理方式来确定。当盗窃人盗取真卡并且进行通过密碼进行钱财的获取时,其所使用的是真卡,而且通过密码窃取的方式将信用卡破译,该种方式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而属于信用卡盗窃罪。如,王某在上海某饭店中盗取了一名顾客的钱包,并且盗取银行卡若干张。随后犯罪嫌疑人根据受害者的身份证猜出了银行密码,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近2万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名犯罪嫌疑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还有一种信用卡盗窃应用的方式就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的信用卡进行涂改,将真卡变为废卡,进行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该种行为使得作废的信用卡再次使用,符合了司法程序中的诈骗犯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限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比较合理。

2.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司法认定

当持卡人无意间将信用卡遗失,被他人所拾得并且使用能否被定为侵占罪,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所谓侵占是指对是指对他人的物品进行保管,并且无意归还。信用卡从其形式上只是银行向申请卡人所发放一张卡片,其工本费对于银行而言微乎其微。但是信用卡所代表的资本额度则是不会通过拾取人的保管所发生变化的。当拾取人对信用卡未进行使用,而是将其作为一项物品进行主观保管,那么该种行为不会构成拾卡人的犯罪。决定着信用卡资金量发生变化的环节是拾取人使用他人信用卡,在未经得持卡人的同意,以占取资金为目的行为,与信用卡的非法冒用违法效果一致,因此,该种行为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可见,界定拾得信用卡并且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拾卡人通过自动提款机拾得了信用卡,并且通过各种渠道知晓了信用卡密码,实施冒用行为,该种行为也直接构成了信用卡犯罪。

3.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司法认定

在本文中认为,当犯罪嫌疑人通过抢劫的方式获得了信用卡,但是为使用信用卡,该种行为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只是抢劫罪。但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抢劫的方式获取信用卡,并且使用信用卡,那么该种行为就是抢劫罪。但是由于银行设备故障或者是密码错误未能够获取金钱,则为抢劫未遂。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文中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概念进行分析,完善信用卡诈骗罪立法,针对当前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现状,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并且从诈骗罪的主体上,增加“单位”该主体。同时,将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针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罪专门立法。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建议对盗窃信用卡诈骗罪行为的司法认定、对拾得信用卡并且使用行为进行司法认定,对抢劫信用卡并且使用行为进行司法认定。

参考文献:

[1]秦新承.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王雅琼.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武志坚.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4.

[4]朱婉.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D].苏州大学,2005.

[5]李睿.信用卡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6]石晶,李小倩.“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综述[J].中国检察官,2011,11:57-61.

[7]贺晓伟.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

[8]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00,06:34-37.

[9]郭亚.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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