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前置性问题再探

2017-06-07 21:43王建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质量教学改革

(425199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湖南 永州)

摘 要:在推进地方性本科院校《國际法》课程教学改革之前,首先要思考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要合理区分导致课堂教学质量下降的不同因素,其可能来自授课教师的自身原因、学生的学习能力或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如果证实课堂教学质量不高是由于教学方法出现问题而导致,还要合理区分教学方法出现问题的不同缘由,其可能是教师无法驾驭某种教学方法、学生无法接受该种教学方法、开设课程与教学方法不匹配,抑或是教师使用的教学方法过分单一。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前置性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地推进课堂教学改革。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质量;教学改革

一、问题的缘起

在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日常管理中,《国际法》课堂教学质量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譬如,学生成绩普遍不理想,教师授课不受欢迎,学生上课时兴趣不高,学生不愿意学习,填鸭式教育方式落后,上课课时太少,教师无法系统地讲述等等。因而,当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学校总是在呼吁或要求进行教学改革,特别是要求授课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但是,数千年来的教育传统所传承下来的教学方法就只有那么几种,而在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大班甚至超大班级本科学生短暂时间的授课中,能够使用的更加有限。要求授课老师在短时期内如变戏法般创造出大量前瞻性的教学方法,可能性并不是很大。如果学校逼迫过甚,用“杀出一条血路”式的悲壮态度来鼓励教师进行不顾一切的教学方法改革,无疑是愚蠢的,等于强迫教师在讲台上“疯狂乱舞”,“病急乱投医”,胡乱挥霍着学生的宝贵年华,对学生而言,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而,在启动教学改革之前,学校和教师应该首先解决两个前置性的问题,其一是目前课堂教学出现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其二是教师教学方法的选择是否存在问题。

二、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在部分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国际法》课程教学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这些疑问,原因可能是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不了解法学专业,有可能是不懂高等教育的性质,同样,也有可能是不擅长高等教育的科学管理。按照一般的教学要求和教育规律来看,对于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要本着对学生、对国家负责的态度,首先应该仔细地去调查研究,分析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国际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为什么不高?学生为什么不满意?这些不良后果与教学方法有关吗?要做一个详细的了解。如上面所述,《国际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不高,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一)教师的问题

课堂教学质量不高,有可能是教师本身的问题,如自身的学识不够,不读书、不研究、不思考,备课不足、上课不用心,讲课技巧不足、不会讲课等等;有可能是教授职称评上了,没有读书、研究的动力,开始颐养天年、等待退休,所以不读书、不认真讲课;也有可能是担任行政工作了,一门心思挤破头想职务的晋升,整天混迹于大小会议,而没时间和心思认真读书和教学;也有可能是常年外出兼职,打官司、做顾问、开司考培训班而没有精力认真教学等等。如果是上述这些原因,根本与教学方法无关,核心是要提高教师本身的素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抓住“要提高教师的自身素养”这个关键的问题,而是盲目地推动“杀出一条血路”式的教学改革,折腾各种各样的教学方法,无疑是好笑的,悲哀的,是本末倒置。

(二)学生的问题

同样的,课堂教学质量不高,也有可能是学生的原因,如学生根本不学习,不预习、不听课、不复习、不读书、不思考等等,如果是这种原因,同理,与教学方法没有一点关系,就是教师用尽了世间所有的教学方法,对一个不学习的学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强化学生的教育管理,要想办法让学生热爱学习、主动学习起来,而不是指责教师的教学方法不够先进。

(三)管理的问题

课堂教学质量不高,还可能是管理者或决策者的问题。如学校政策重科研、轻教学,重行政、轻教学,不重视本科生的日常教学;每天辛辛苦苦、勤勤恳恳上讲台教书育人的教师,在学校的待遇、礼遇、收入都比从事行政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教师低,那么,教师自然不重视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自然不会很高。或者教学安排不合理,让“万金油”式的教师去为学生授课,教学质量怎么提高?或者每周为教师开设四五门专业课程,每天讲授五六节课程,教师如何保证每节课的课堂教学质量?等等。如果是这些原因,学校首先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反思自己的管理政策和领导水平,而不是不讲理地要求教师强化教学方法改革,努力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三、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师教学方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教师无法驾驭该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教学工具,只有适合不适合,没有好坏优劣之分,每种教学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因而,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选择使用教学方法时,应该根据自身的教学素养、教学风格、面对的学生群体、客观的教学硬软环境以及学生的整体水平,选择最适合的教学方法。而不能对某些教学方法贴上标签,一厢情愿地视为落伍者或先进者。当课堂教学质量因为教学方法而出现问题时,首先要反思的是教师是否有能力驾驭该种教学方法。譬如,很多教师经常抱怨《国际法》课程采用讲授法有很多的弊端,如“满堂灌”、“没交流”、“台上讲的生机勃勃,台下听的死气沉沉”等,很多学生也抱怨部分教师的讲授课“实在听不下去”,“寡然无味”、“读教材”、“读PPT”、“毫无新意”、“比较肤浅”等;但是与此同时,同样能够听到有学生评价某些教师的《国际法》讲授课“生动”、“有内涵”、“知识渊博”、“博大精深”、“很有收获”、“非常有启发意义”等,对于不同教师的讲授课出现截然相反的评价,由此可以说明,并不是讲授法本身有多大的问题,而是教师本人无法驾驭“讲授法”。

(二)学生无法接受该教学方法

在课堂教学中,有时候教师知识储备非常丰富,对某种教学方法的驾驭能力也很强,也认真做了大量的备课准备,但是课堂教学质量还是不高,其原因可能在于学生无法接受或者没有能力接受这种教学方法。譬如,某个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国际法》课程使用双语教学,大多数学生的外语水平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即使教师的讲课多么丰富多彩,博大精深,学生听不懂,也理解不了授课的精彩之处。所以,双语教学法对这群学生而言,不是最佳的教学方法。

(三)开设课程与教学方法不匹配

所開设的课程或课程的某些章节不适合使用某种教学方法,因为课程与教学方法不匹配或者兼容性不好也是教师使用教学方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错误,譬如,在《领土法》、《海洋法》课程中,案例教学法是非常好的教学方法,但是如果学生在初次接触《领土法》、《海洋法》课程时,就采用研讨式教学法,学生可能会不知所措,感觉很糟糕,因为其根本不了解《海洋法》和《领土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存在的问题,所以不知道如何研讨。另外,对于法学课程而言,教学方法的选择时机也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教师在不合适的时间选择了不恰当的教学方式,也会产生不良的效果,譬如,若教师在法学本科生一年级刚进校时,在《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课程中选择研讨式教学方法,其效果一定是惨不忍睹的。

(四)教学方法过于单一

有些教师在《国际法》课程授课过程中,从开课到结课仅适用一种教学方法,可能也会对课堂教学质量有影响。选择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在长时期内反复适用可能会放大该教学方式固有的缺陷和不足,进而影响学生学习知识的系统性和创造性。譬如,国内某著名大学的有名教授,在讲解《世界贸易组织法》时,从头到尾都是天马行空的开放式讨论,开放式讨论本身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路,引导学生进行创造性思考,但是,该门课程一直采用开放式讨论,往往令学生不知其所云,无法形成体系,以至于一堂课结束,学生都不知道这节课到底在干什么,其弊端可想而知。

四、小结

综上所述,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国际法》课程教学中,可能存在各种不足和问题,要科学地看待教育教学事项,实事求是地通过调查研究,寻找问题的根源,然后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门别类地去解决困扰或导致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千万不能“一刀切”或草率地定性、下结论,导致损害学生权益和影响教师正常工作的不良后果。如果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造成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是教师的教学方法存在问题,那么教师就需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虽然教学方法有很多种,但无论是哪一种教学方法,都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教师的教授方法和学生的学习方法,该两方面相辅相成,同向运动,相互配合,有效地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比较有效地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贺卫方.法律教育对话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2]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作者简介:

王建雄(1981~),男,甘肃兰州人,法学博士,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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