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地区侗族习惯法对社会和谐的影响

2017-06-09 15:08乔利利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影响

【摘要】侗族是我国一支有着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侗族习惯法的内容更是具有特色。笔者通过对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研究,从习惯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人与人关系的影响两方面,分析当地习惯法在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作用,最后对正确看待当地侗族习惯法的影响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黔东南地区;侗族习惯法;社会和谐;影响

人是社会中一员,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会和他人或者整体发生利害关系,总是避免不了一些矛盾。黔东南地区的习惯法中所渗透出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人与人之间民主平等的和谐理念等都对侗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完善起了很积极的作用。

一、侗族习惯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1.合理安排生产

黔东南地区的侗族是一个传统的水稻民族,当地的主要农作物是水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建立起“稻—鱼—鸭”共生和“林—粮”间作的生计系统。

在当地的一些村寨里,一年只种植一季稻谷,冬季不种植任何作物,直到乡镇干部到村寨里动员村民在冬季种植作物,村民们的意识才有所改变,但现在仍有村寨还保持着冬季不种植的习惯。这样的生计系统很好地实现了人与所处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

2.保护森林资源

黔东南侗族地区的习惯法,包括婚姻方面、刑事方面、社会治理等方面,但是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就是当地习惯法中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相关规定。当地明确规定了林业的生产月令,林业的操作期是1-3月,1月是林间的间伐和疏伐期,2和3月是林间的中耕,大田农作安排在4月以后,这样的时间安排,保证了除了林间的必要的管理期外,在这一年当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当地的林区是完全处于封闭状态的,这样规定确保了当地林木的生长,当地树木郁郁葱葱,森林资源十分丰富。

在黔东南侗族地区一直有着种“嫁妆树”的习俗。即当孩子出生之后,父母们便为孩子栽种一百株杉树苗,日后等待这些杉树苗长大,作为儿女们嫁娶的费用。有的地区母亲还专门为自己的女儿栽种树木,叫做“十八杉”,也被称为“姑娘林”,这些当地的习俗或多或少的促进了当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对破坏当地自然资源的惩罚制度

在黔东南侗族地区,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从一开始的神灵崇拜及禁忌,到后来的款约,最后发展到现在的寨规民约与村规民约中。通过对当地寨规民约和村规民约的研究,发现对于破坏当地自然资源的惩罚制度主要是罚款。在当地,电鱼、毒鱼、炸鱼,毒剂致禽畜死亡,乱捕滥杀野生动物,是要罚款的;滥砍滥伐树木,毁林开荒,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火灾也是要罚款的;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乱占土地,浪费或是污染水资源都是要罚款的。这样的规定是由原来的罰酒肉逐渐演变过来的,罚款这种方式更易于执行。

二、侗族习惯法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影响

1.打草标

在黔东南侗族地区,当地有打草标的习俗,村民们在割完草或是耕种完地以后,他们会用用稻草或者芒草等结成箭头或是疙瘩等形状,放在草垛上或是耕地里,根据当地的习俗,这样的做法就会告诉其他村民,这些砍好的柴草或是耕种的土地已经有主人了,任何人不能随意拿走或是占有,这样的草标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有着积极作用。

2.寨老与罗汉制度

侗族村寨相邻,首先在森林资源的使用、水土资源的地界确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方面,当地的村民们难免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发生各种类型的纠纷,其次村寨内部也可能会因为婚姻、财产、盗窃等事实产生矛盾,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当地的基层干部根本无法解决,严重的时候就连公安局来人也无济于事。但是如果按照当地的侗族习惯法,请当地的寨老出面进行调解,结果往往会事半功倍,双方当事人还能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3.歌与法的结合

在黔东南侗族地区,当地村民们调解纠纷的方式之一就是侗歌。用侗歌来调解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当地村民们的创造,更是侗族传统习惯法的一大特色。当地的《父子之歌》、《母亲之歌》、《婆媳之歌》、《积德歌》、《行善歌》等等,通过生动的语言、风趣的描述,使得当地村民们易于理解、受到感染,及时化解村民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凸显了追求和谐相处的社会价值观。千百年来,侗歌在人际关系的处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正确看待侗族习惯法在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法律是有局限性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其不能规定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侗族习惯法对某些问题的规定较之国家制定法有很多的优越性。婚姻习惯法规定中所要求的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相处等规定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刑事款约的惩罚机制有利于惩恶扬善、减少犯罪的发生;生态款约的相关规定更是有利于人们形成保护环境的意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铺垫。

【参考文献】

[1]郭婧.侗族地区民事纠纷非正式解决机制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2]童中平.贵州侗族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J].改革与开放,2014(17).

作者简介:乔利利(1990-06),女,汉族,山东泰安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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