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2017-06-09 09:20央金拉姆
科学与财富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

央金拉姆

摘要: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发展权。教育是少数民族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充分有效实现受教育权、保障受教育权,值得探索、思考。针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现状以及如何保障受教育权实现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看法。

关键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受教育权救济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的含义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内涵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公民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平等权利。其中,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向国家提出要求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请求权,还包括公民按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平等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权真正作为一项人权来研究,是在二战后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一般说来,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如下四点内容。其一,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治理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保障学习的权利,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其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即在一定的教育期限内实现免费教育。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生就学。其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这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

以上三点内容属于受教育权的一般内容,其具体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论域后,本质上并无变化,只是程度有所加深。除此外,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还应包含另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即学习本民族传统语言文化的权利。

(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顾名思义,只能是少数民族,在我国为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义务主体则为国家和少数民族。

第二,突出的基本权利性和特殊性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受教育权,二者是一种交叉关系,而不是前者包含于后者的关系在主体方面,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中国人,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我国境内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是少数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同时它又具有特殊性。

二、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

教育平等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即让所有人,无论出身、性别、种族等都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教育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极端重要,它决定一个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同样十分重要,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二)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的自治权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它应该享有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这是任何一个民族保持和延续自身民族特征的重要保障,“教育对于培养一个公民的心灵和意志,对于公民获得智慧和独立性,进而对于公民获得作为一个自治公民的尊严,对于公民改善自己的不利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少数民族教育缺乏稳固的财力支持,民族地区教育面临艰难困境

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國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处在贫困落后的山区、牧区。地方几乎没有什么工业基础,多数以农、牧业为主。地方财政来自工商税收很少,大部分主要来自农、牧民交纳的各种税费。这样,以县、乡为主的地方财政收入往往相当微薄。

(二)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意识不强,对教育意义认识不足

少数民族群众大都生活在落后地区,长期的封闭部分人的思想僵化、意识薄弱,加之本民族文化信仰、心理素质、风俗习惯内在一贯不重视教育,也就使部分人对受教育权问题漠不关心,认为学不学文化没关系,

不如不上、早点挣钱好。

(三)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侵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已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方面对民族教育问题进行规定,但现在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法律、实施法规还没有做到很完善。

四、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益进行法律保障应采取某些措施

(一)立法保障

应该充分利用地方的立法权,加强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设“尤其是民族教育在地方立法体系中尚属于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以切实推动我国的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决定我国的专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法应当包括,比如:我国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方式;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师资制度;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投资体制、经费来源及所占比例;以及破坏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法律责难等等。

(二)加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资金的投入

我国每年财政支出中,对于教育上的投入比率一直不是很高,同比其他国家还是很低的水平。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对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为民族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国家财政支持是重中之重。

(三)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民族教育体系

民族地区国家机关应充分利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办民族教育的自治权,积极与上级国家机关相配合,不断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民族教育发展。转变教育观念,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动手操作能力。

五、结语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关键在于对不同教育阶段教育条件的保障和对教学质量的保障,内外结合。“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和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所需的各种条件的支持和帮助,更有赖于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于少数民族学习特点的教育教学方案,做到‘因材施教,可以说这是关键中的关键,相对于前者而言,这一点加强和完善更具有难度、也更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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