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高管身陷四宗罪

2017-06-12 15:29林达
检察风云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实业公司亲友昆仑

林达

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贪腐案自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案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陶玉春又是中石油系统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先后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陶玉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750万元。

高管被查,纪检组长善后

2012年3月20日,刚过完50岁生日的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利用)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的好运走到了尽头。这天早上,中纪委率领有关部门人员在深圳中油大厦门口布控,随后迅速来到陶玉春的办公室,将其带走。深圳是中石油昆仑利用总部所在地。

今年55岁的陶玉春籍贯山东日照,系山东胜利石油学校采油工程85届专业毕业生。毕业后,陶玉春就进入胜利油田,在基层一直做到了供应处副处长。2001年,陶玉春出任中油香港副总经理,兼任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16日,陶玉春以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身份首次公开亮相。2008年9月24日,中石油任命陶玉春为昆仑利用总经理,同时兼任党委书记,大权在握。

此后,陶玉春就一直担任“昆仑利用”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这种“一肩挑”的情况在中石油内部并不多见。陶玉春贯彻中石油战略目标,实施了激进的发展计划,昆仑利用不但承担了国家重点工程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而且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旗下就拥有了160多家公司。

深受中石油高层重视的昆仑利用“一把手”遭逢此“难”,与2011年的一次审计关系密切。

2011年7月,国家审计署派出人员对昆仑利用进行了持续三个月的审计,直到2011年10月审计才结束。此次审计把重点放在了深圳石油,共查出了24大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基本都指向了陶玉春,他当时任深圳石油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这一内部审查并没有给陶玉春带来压力,他也没有因此受到影响,继续当着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甚至在2011年年底前,陶玉春还提拔了两批近20位中层干部,此举后来被办案人员称作陶“最后的疯狂”。

5个月后事件出现了转折,陶玉坤被纪委带走调查,这让中石油总部高层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了掩盖中石油内部的各种腐败问题,在时任中石油总经理蒋洁敏的主导下,开始了颇具戏剧性的紧急“善后”行动。

3月21日,中石油总部人员赶往深圳宣布了由中石油昆仑燃气高层出任中石油昆仑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此外,中石油还决定将中石油昆仑利用有限公司的资产打散,主要资产纳入昆仑燃气旗下,改组为昆仑燃气华南分公司。

就这样,中石油昆仑利用有限公司直接端掉,并最终重组为中石油昆仑燃气华南分公司。“因为一个人让一个局级公司消亡”,这样的事情极为罕见。

不仅如此,陶玉春被抓后的第三天,中石油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立新(后被查)就秘密前往广东,企图斗胆“打捞”陶玉春。“打捞”陶玉春的过程中,王立新过度的表现让其暴露在办案机关面前。事后他叹息:“这个风险太大了!”

陶玉春被媒体成为“中石油腐败案关键人”,他的被控制调查拉开了查处中石油腐败窝案的序幕。2013年8月26日,中石油副总经理兼大慶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永春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8月27日,中石油副总经理李华林、中石油副总裁兼长庆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总地质师兼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等3人涉嫌严重违纪被查;9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中石油原董事长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9月,四川富商吴兵卷入中石油窝案。中石油系统高层贪腐窝案继续发酵。12月17日,中石油总会计师温青山与妻子王富荣被带走调查……

私分国企所持房产股份

2002年,陶玉春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三家国有企业总经理职务,决定在山东设立胜利油田青岛实业公司,与胜利油田开展业务往来。

青岛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际均来源于深圳技开公司和中油器材公司,但由于中石油和中石化分家背景,胜利油田和深圳石油公司分属不同系统,为让公司冠上“胜利油田”字号便于开展业务,决定由长安实业公司登记持股52%,胜利油田青岛物资经贸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资公司)登记持股2%,深圳技开公司持股25%,中油器材公司持股21%。实际上长安实业公司、青岛物资公司均为名义股东,其登记出资额均由深圳技开公司代为支付,两公司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享有股权收益。陶玉春担任青岛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中油器材公司员工孔广生、常征(均已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2004年,根据中石油集团公司下文要求,深圳技开公司和中油器材公司需要清算关闭。陶玉春为逃避上级监管,继续掌控国有全资持股性质的“青岛实业”,指示下属注册了两家新公司,随后将深圳技开、中油器材和青岛物资持有的“青岛实业”股权转给新公司。最终“青岛实业”三大股东均成“空壳”,既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实际享有股权收益,“青岛实业”仍由陶玉春实际控制管理。

其间,2003年5月,由孔广生提议,经陶玉春同意,以青岛实业公司名义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共八套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但一直未在该公司登记资产入账。

2008年,作为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实业公司在关闭注销过程中,应当将包括该8套房产的全部资产上交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但陶玉春擅自决定将8套房产与孔广生、常征等8人私分。经评估,这8套房产当时价值1661.52万元。

陶玉春视国企股份为私有财物,竟同意无偿转让并私分国企持股。2007年8月,经陶玉春点头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将持有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3名高管进行私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3人并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也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协议。

此外,中油器材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阶段,陶玉春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方式,套取深圳泰宁花园一套价值84.478万元的房产。这套房产原来一直由深圳石油公司原董事长李华林临时居住,陶玉春想将该处房产送给李华林,但李华林并没有表态同意。陶玉春将该房产从公司账上套取出来后,先是无偿转让登记到公司一员工名下。后李华林明确表态不要该处房产,为逃避上级纪检部门检查,陶玉春又将该房产无偿转让至公司名下。后因公司无法处理税费等问题,陶指示下属再次将该房产过渡到其个人名下。

伙同亲友胞弟非法牟利

除了贪污公共财物外,陶玉春还涉嫌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以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判决书显示,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其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总经理、深圳技开公司法人代表,并直接主管深圳技开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通化工公司)签订“干粉”。罗通化工公司从中获得差价利润1924余万元。

事后,王永祥为感谢被告人陶玉春的关照,将1600万元分两笔通过罗通化工公司账户,汇往被告人陶玉春弟弟陶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胜瑞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胜瑞达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查,深圳胜瑞达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由陶玉春妻子苏秀梅分51次共取走255万元;陶玉春的外甥女秦珊珊取走20万元;陶炜取走7.4万余元;转入陶炜个人的证券市场保证金账户400万元;转账208万余元用于陶炜个人购买星河国际花园房产一套,该房于2007年9月转让给被告人陶玉春。

青岛实业与胜利油田展开合作后,陶玉春掌握着采油原料器材订购业务,他可以利用国有公司的名义从胜利油田获得巨额订购合同和事先预支货款的特殊关照。陶玉春得知江苏一家公司作为货源厂家,能够生产满足国内油田生产需求和质量的采油原料,却不直接与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而是故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安排弟弟陶炜控制的公司非法介入交易环节,让弟弟大发其财,侵吞国企经营利润合计975.87万元。

以后几次,陶玉春如法炮制,明目张胆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空壳公司介入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从江苏公司买入相关器材,然后高价卖给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共计2948万余元。

此外,起诉书还显示,2005年底,陶玉春参与了深圳石油公司关于增资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深海养殖项目的董事会决策,并从2006年至2010年参与制定、执行了对该养殖项目借款、进行资产重组以及赔偿合作方浙江金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等重大经营决策,上述事项均未报请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批准。该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幅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2010年9月,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告,违反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批准豁免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方案,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95万余元。

从否认指控到认罪全额退赃

陶玉春一案的查办审理,可谓跌宕起伏。此案由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经该院指定管辖,由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陶玉春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押上了审判席,珠海中院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陶玉春身穿灰色上衣,看到旁听席上的亲友,微笑着打了招呼。

公诉人说, 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该案光卷宗材料就足足有400多本, “一大箩筐还装不下”。庭审中,珠海政法系统主要领导也出现在法庭现场。

陶玉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四项罪名,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陶玉春先后担任四家国有企业总经理、法人代表,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近36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对方财物1600万元,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近2949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约2.3亿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令人惊诧的是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贪污、受贿、滥用職权均遭陶玉春当庭否认。他辩称“都是董事会决议,自己只是参与决策”。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犯罪行为的质询,陶玉春说得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 这个我不清楚” “具体事情都是手下人办的,我并没有参与”。

整个庭审期间,陶玉春操着一口山东话,思路清晰。

对于私分8套房产的指控,陶玉春认为分配8套房产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把责任推给股东,并声称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正常企业行为,自己并未分得房产。至于为何分给孔某等8人,则是因为对方能促进公司效益,并非自己个人决定。但公诉人员指出,这8人并不全是公司员工,陶玉春胞弟陶某也分得了房产。

对于侵吞国有公司利润的指控,陶玉春表示均是胞弟陶某所为,自己并没有参与,只是“帮陶某考察了质量,提些参考意见,没有涉及具体商务”。至于无偿转让股份问题,陶玉春称是按原价占有,个人没有牟利。对于深圳泰宁花园的房产,陶玉春又解释该房产属于公司的账外财产,只是“替公司代持”。对于受贿指控,他直接否认,称并无此事。

由于案情庞大复杂,经过四天半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再行开庭审理。

经历了一年多的漫长等待,2016年9月12日,陶玉春案迎来了第二次开庭,陶玉春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陶玉春的亲笔供词和退赃证据。

此次庭审,陶玉春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并真诚悔过,承诺退还全部涉案赃款。陶玉春当庭逐项做了有罪供述,并落泪悔过。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陶玉春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认为自己辜负了党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他还表示对涉案赃款全部退还,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不上诉,恳请法庭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玉春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882万余元。

2016年9月27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玉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陶玉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处罚金750万元。

珠海中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个别调整。认定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4639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900万元给予他人购买股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953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28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法院以陶玉春犯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处罚金750万元。

珠海中院还宣布涉案被贪污的房产、退缴的违法所得5672万余元上缴国库;贪污赃款购买的房产以及挪用的公款726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退缴的其余款项210余万元和被告人陶玉春的财产用于补齐追缴同案人贪污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剩余则充抵财产刑。

在审判长宣读完判决后,陶玉春低着头当庭表示:“我尊重法庭判决,不上诉。”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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