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7-06-15 19:21屠楚新
魅力中国 2016年31期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

摘 要:自2016年5月1日起,银行所属的金融业开始实施全面营改增。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较原来营业税5%有所提升,但计税方式也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本文从商业银行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不良贷款、固定资产、业务支出六个角度对营改增细则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 商业银行 影响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开始实施全面营改增。金融服务业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较原来营业税5%有所提升,但计税方式也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占主导地位,因此这一改革了,对商业银行各类业务的税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业务影响分析

1.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原营业税对贷款业务具体解释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纳税范围具体包括银行自有资金和转贷业务。而新规指出,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并列举了计税依据为“一般贷款和类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扩大了原纳税的范围。其中具体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新规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按照全额征税;此外将以前作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如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纳入了增值税范畴,营改增后贷款服务税负总体趋于上升。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原营业税中除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他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的业务都归类到了“其他金融业务”中,应税额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新规定中,计税依据为以提供直接各类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过户费、结算费等的费用为销售额。其中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3.投资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为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以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原营业税中的退税规定并未在36号文中延续,营改增后不再按年汇总计算,即使全年已缴税额大于汇总后的应缴税额,也不予退税。

4.不良贷款

增值税法规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

5.固定资产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对于金融服务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比重较小,但是从2016年5月1日后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都可以分两年按比例进行进项抵扣,减少增值税税负。

6.业务支出

全面营改增之后,按照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银行业的租赁及物业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支出可凭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二、小结

从长期角度来看,营改增对于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中间业务都有较大的影响,管理者应当从中找到对银行有利的方面,对于部分银行可能出现税负上升,银行应该积极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如从销项端和进项端入手进行税负的转嫁;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从而合理降低税负;以及将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等。

参考文献

[1]郭传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经济效应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6.

[2]郝海燕.“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J].北方金融,2016.

作者简介

屠楚新(1988.12-)女,汉族,陕西汉中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商业银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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