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面临的问题

2017-06-27 15:50张旭霞
神州·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自贸区知识产权

张旭霞

摘要: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为适应国际上投资与贸易服务发展的需要,推动货物贸易的加速发展,自贸区建立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对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目前自贸区的实践出发对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关键词: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监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成立。我国政府在自贸区内建立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监管模式为通过我国自贸区过境的国际货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自贸区成为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中转站。

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遵循法定行政程序,用各种行政手段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社会市场秩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审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①

一、自贸区海关对知识产权监管存在的问题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园区,本身担负着“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田”责任,在自贸区内实行的“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动”的政策,对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立法缺陷

我国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种保护制度的选择可以看出海关在寻求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相协调的立法初衷。②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其出发点是权利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况来看,海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保护的案件占大部分。作为“境内关外”的上海自贸区,其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了各种优质资本的进驻,自由贸易区内的进出口贸易也相当频繁。在自贸区如此频繁的进出口贸易的情形下,海关的大量精力被这种“依职权”的保护制度所分散,而没有更多的精力对货物进行监管,从而造成让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逃过海关的监管,影响了自贸区内的交易环境。

(二)侵权认定的困境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自贸区管委会行使园区内的知识产权执法权。园区内的海关在自贸区管委会的协调下,在园区进行自贸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专利、商标更新速度很快,且所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基数也巨大。海关人员经常对涉嫌诸如专利侵权案件和一些近似商标侵权案件无法准确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从而造成海关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和力量去面对专业知识判定。面对如此巨大的任务,海关如果仅仅只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很难完成法律赋予海关的使命。

二、自贸区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分散管理与保护模式,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八种知识产权,分别规划其由不同的行政监管机关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保护体制。分工较细、职责明确是分散管理模式的优势所在,但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在于往往会造成部门分散、缺少有效协调、不能形成合力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这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症结所在。

鉴于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目前,上海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己初步形成:在行政管理方面,自贸区管委会统一承担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各项审批职责;在行政执法方面,自贸区管委会集中形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海关、公安等机关可以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的机构,以方便行使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这种综合执法体系对于监管效能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是在自贸区中,知识产权的执法仍然分散,如版权和专利行政管理和执法有管委会统一行使,商标行政管理和执法由园区内的工商局行使。③笔者认为,这种设置并不够科学。同时,在自贸区内海关有严密的知识产权监管防线,其他执法机构虽有执法权限但难有作为,形同虚设。

三、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上海自贸区是一块创新的版图,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概率极高,且存在样式纷繁复杂。因此对区内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自由贸易区法庭,它将结合自贸区创新改革的定位和特点,主要审理与自贸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同年11月20日中国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厅挂牌成立,其全称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暨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与此同時,自贸区法庭探索“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纠纷处理制度,把自贸区的商会、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引入诉讼纠纷处理,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形成了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模式。然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审理周期长,且专业性很强,需要建立针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审判配套机制,这样才能够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效率与质量。

注释:

①参见邓建志、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2007年第1期。

②杨晓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探析一一以长沙海关为视角》,2011年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参见郑国辉:《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的行政监管体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31卷第4期,2016年7月,第82页。

参考文献:

[1]郑国辉:《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若干法律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第29卷第4期,2014年7月。

[2]李正图:《创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家战略价值》,国家远洋航务,2013年第8期。

[3]蒋正龙:《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先行先试》,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8月30日。

[4]袁志刚主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战略研究》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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