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家民++靳宏旭
摘 要:现今社会,伴随着立法与司法实务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很多国家的立法也在越来越多的偏向于民法中物权制度的法律调整作用,也就是说物权法在不同国家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重视,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也受到了来自司法界学术界的不同学者的重视。所以只有不断的进行加物权立法的完善,使得这门学科可以在发展中不断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并驾齐驱,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对策。
关键词: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问题;策略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繁荣的现今社会,因为局限的时代背景以及立法的不及时性带来的一系列理论准备的不足,我国对于《物权法》这一民事基本法采纳了学界的通用的学说,对其各项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而以“担保物权”作为第四编的编名,但是尽管如此,可以说我国对于《担保法》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质押、抵押、留置相关的规定仍旧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二、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
(一)忽略了担保物权的流动性
《担保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有着灵活的规定,这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担保物权的流动性地位,与此同时也给相关制度的未来发展做出一些让步。但是《物权法》第172条中却恰恰针对这个问题,在很多方面对《担保法》做出了相当大程度上的调整,由于《物权法》本身比较重视交易安全,同时较为重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质,这些重大的修改不仅忽略了现阶段担保物权的转型,很清楚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从属性并不能做出例外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