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罚息”模式的法理探讨

2017-07-13 01:27俞海东西南财经大学
消费导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计息全额持卡人

俞海东 西南财经大学

信用卡“全额罚息”模式的法理探讨

俞海东 西南财经大学

信用卡“全额计息”作为银行对信用卡持有人逾期还款的一种计息方式,其合理性、合法性长期以来受到公众和媒体质疑。目前,我国银行业大多数仍未改变“全额罚息”的模式,而相关的法律规制尚未出台。因此,用法律思维进行分析,找出“全额罚息”引发问题的制度根源并提出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卡 全额罚息 法理探讨

一、一个诉讼案例引发的舆论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设银行“全额罚息”案引发公众热议,澎湃、网易、新浪等知名媒体纷纷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也引发了学术界热切关注。“全额罚息”是银行推出的信用卡业务中针对持卡人逾期违约所采取的计息方式,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按照当前银行日常利率,如果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只要未能还清全款,哪怕还了99%而只剩下1%没有还,都要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规定利率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由于这种计息方式带有惩罚性,公众也习惯称之为“全额罚息”。截止目前,市场上仅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实行分段计息,剩余9家银行均为“全额罚息”,引起众多客户不满,并对银行做法提出质疑。我国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越来越普及,信用卡成为广大民众非现金支付和消费的重要工具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6年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65亿张,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31张。面对数量庞大的信用卡客户,多数银行一直采用“全额罚息”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央视主持人状告银行这一案例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本文仅从法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二、“全额罚息”引发观点及法律依据分析

李晓东起诉银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由于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至今没有在媒体公布,无论在舆论界还是学术界,均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一)一种观点:“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广大信用卡用户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央视主持人李晓东的做法。在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银行的做法显失公平。有学者认为,全额罚息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上关于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要求,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也有学者认为,结合格式条款公正性的判断标准对全额罚息条款予以考察,可以得知全额罚息条款有失公正,是无效的合同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则认为,因为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应当属于“霸王条款”。

(二)另一种观点:“全额罚息”有存在的必要性,尚不能废除。中国银行业协会认为,信用卡作为一种消费信贷工具,透支消费就是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贷款,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规避放贷风险,采用全额计息方式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有媒体对558名网友随机调查显示,有1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全额罚息条款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具有合理性;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谢太峰也曾指出,假如站在银行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可能废除这一规定对于银行的利益来说是有损害的,是有影响的,可能造成银行在全额收回客户欠款方面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

(三)笔者的观点:银行做法不违法,但有不合理之处。首先,银行和信用卡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法。银行与客户之间办理的信用卡业务,是双方就消费信贷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双方作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达成这一契约时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迫的条件。客户若认为银行做法不公平,可拒绝办卡或选择其他银行,甚至还可以选择别的消费方式。银行与客户是地位平等的合同双方关系,而非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霸王条款”一说并不符合法理。其次,客户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但同时也有详细了解和掌握相关合同条款含义的义务。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签订信用卡协议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提出疑问是应有之义。在签订信用卡办理业务后就应该按约履行义务,按期还清贷款,如果逾期未还清贷款,自然应按协议承担全额计息的违约责任。最后,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推出信用卡业务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电子支付的便利,另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盈利,很显然,收取违约金(全额计息)就是银行获取利润的一种途径,而同时也是对逾期不还的失信者一种惩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由引看来,银行的做法并无违法之处。截止目前,笔者也尚未查询到此类信用卡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中持卡人胜诉的案例。而在另一方面,银行这种做法也有不合理之处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往往会对信用卡方便、快捷、透支金额大、免息期限长等优点向客户宣传,而对逾期还款承担的违法约责任很少提及,在履行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其次,大多数信用卡用户在还款是习惯于还整数,而对少数零头往往不在意,因没有及时归还透支额少数零头而承担“全额罚息”,虽然在签订的协议上有明确规定,但这种格式条款是由银行单方面设计后让客户签订,显得很不人性化。

三、解决途径探讨:为“合理计息”与“理性消费”架设法律桥梁

一种并不违法的行为做出后,引起大多数人的反对,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那么,就应该审视该行为所依之法是否有缺陷。《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可谓向人性化服务迈进了一大步,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首先,《公约》并非法律,是靠银行自觉遵守,起倡导作用但没有强制力保障实施,实践中很多银行也未必按此公约执行;其次,“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也有缺陷,如某持卡人借款透支消费2万元,因超过3天借款余额仍有20元人民币未偿还,即便已偿还19980元,那么银行仍然以2万元作全额计息。可见,须从顶层设计入手,通过完善立法为银行业办理用卡业务提供行为规范

(一)明确立法主体,改“自律”为“他律”。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条件、标准、流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由发卡行自行制定和解释,这种由银行主导的格式条款,客户对其中的内容无法更改,也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从银行的性质和职能看,除追求盈利外,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民众生活也是金融机构应有之义。因此,银行与消费者制订信用卡业务合同时,也不完全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应兼顾公平、合理。因此,要做到刺激消费、促进盈利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单靠银行业自律制定公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顶层设计上升为立法程序予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分别履行自身职责,站在立法者角度,制定出台信用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银客之间缔结合同时所共同遵循的准则。

(二)规范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银行与信用卡客户发生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对持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已经归还的部分贷款仍收取利息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显失公平,对此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从众多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上支持银行的做法,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合法有效。但是,银行胜诉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诸如此类信用卡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还源源不断地涌现。因此,对逾期还款的计息方式有必要出台一定的具有指导和约束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额计息”统一改为“分段计息”,即对持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内已归还的贷款不应视作计算违约金的一部分,但这部分透支的金额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合理计算利息;而对超出还款期限的余额部分则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计算逾期利息,作为持卡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从而消除“全额罚息”对广大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明确权利义务,强化举证责任。银行与客户之间在缔结信用卡合同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消费者也享有知情权。虽然在签约过程中,客户都会签署“本人已全部阅读并同意遵守XX申请表载明的所有事项”之内容并签名,但绝大多数消费者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对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和标准仍不知情,待逾期还款被“全额罚息”时才“如梦初醒”。因此,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因明确和细化告知义务,具体包括签订协议前对条款逐项告知和解释、不得进行诱导性宣传、在还款日到期前用手机短信或电话提醒等,并由银行承担提供这些服务的举证责任。这样,可将银行与信用卡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发生率降到最低,也会减少不必要的信用卡纠纷案例,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1] 信用卡全额罚息仍是常态 12家银行仅3家分段计息[N].新浪财经新闻

[2] 民银行发布2016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3]贺娟.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全额罚息条款法律效力研究[J].湘潭大学.2011(04).

[4]刘鹏礼.格式条款的公正性研究[J].中南大学.2013(05).

[5]央视主播告建行获舆论力挺[N].新浪新闻

[6] 银行业取消全额罚息是靠自律还是该彻底废除[N].网易新闻

俞海东,男,四川乐山人,西南财经大学,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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