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晨 彭炳金
摘 要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流派。孔子开创了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韩非发扬了法家以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因而主张治国要依赖国家的强制力。同处于战国末期的先秦儒法两家的两位代表人物观点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本文认为分析这两者不同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贯彻现代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 孔子 韩非 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刘丹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史研究生;彭炳金,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0
一、孔子与韩非子概述
(一)孔子与儒家学派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人。他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之一。他所奠定的儒家学说,在先秦时期称为“显学”,西汉以后成为官方统治思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达两千年之久。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明确提出了“仁者爱人”的思想。孔子认为,要做到仁者“爱人”,就应该实行“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要求人们要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自己愿意办到的事情,也帮助别人办到;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也不要强加于人。这种思想是富有光彩的,它在理论范围内把所有人置于平等的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等级的限制,具有个性解放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