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国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案

2017-07-13 14:00赵博
资治文摘 2016年9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解决方案

赵博

【摘要】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

【关键词】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在一起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非法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发生多数人在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二、群体行为的理论分析

斯梅尔瑟的价值累加理论:群体行为的发生,都是由以下六个方面的要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结构性紧张;共同信念的产生;突发因素;行动动员;社会控制的疏忽或失效。按照斯梅尔瑟的观点,“这些因素孤立出现的时候也许并不足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当它们按照一定的顺序出现时,它们的价值就会被放大,一旦这些条件全部具备,群体行为就必然发生”。斯梅尔瑟指出,“群体行为和社会运动往往是剧烈的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副产品”。“结构性诱因”和“结构性紧张”分别指出了转型时期群体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及个体对社会危机的感知。随着个体的感知的扩大化,舆论的传播使人们利益诉求更加趋于统一,最终形成了“一般化信念”。

1结构性诱因

这一要素指出群体性事件發生的社会背景因素。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资源的重组使社会日益分化成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其现实性上表现为两极分化。分化的利益集团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与整合机制,为了争夺有限的社会资源,使得此时期利益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弱势群体”不具备改变现状的条件,同时社会控制体系又无法平复“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各种不满,随着不满情绪的积压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结构性紧张

结构性紧张是结构性诱因在个体心中的反映,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感以及对社会公正的不信任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因素。

由于种种原因,弱势群体在社会变革中,受到的冲击和付出的代价最大,得到的实惠最少。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面对社会贫富悬殊、生活状况和社会方式的巨大反差,心态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震撼,必然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对社会公正的怀疑以及心理上的极度失衡。并在这种心理因素的强烈支配下,发生非理性化、情绪化和对立化的群体偏激行为,试图籍此产生“群体效应”,造成社会影响,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以达到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之目的。

3共同信念的产生

当个体感知到普遍的社会压力和紧张时,采取什么方式去认定事实并作出行动。个体参与到群体行为前必须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达成普遍共识,即认为问题出在哪里,是否选择参与。一般化信念的形成,它真正使每一个受到结构性问题困扰的个体成为群体行为的潜在成员,为统一行动做好了准备。

4突发因素

这是集体行动的导火索,通常表现为一个戏剧化的事件。它创造了群体行为的具体环境,加速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成晋胜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指出由于社会改革的不确定性、个体风险的难预测性、社会“安全阀”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旦有“导火索”的引发,就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行动动员

行动动员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领导者”的供给和积极地行动动员,另一个是动员网络的形成。“领导者”往往有可代表事件出面、最关注事件进程和承担风险最高的特点,所以他一般是和突发因素有直接关系的个体。身处网络的个体之间相互分享信息、感染、刺激,不断泛化对社会的怨恨,按照本能模仿参与到群体行为当中,最终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准备了群众基础。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核心组织者进行煽动,大部份群众认为法不责众,随大流得到利益后可参与分配,如追究责任也追不到一般参与者头上。有的地方挑头者为产生人多势众的效果,增加谈判筹码,甚至许诺不论是否争取到利益,凡是参与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误工补偿。

6社会控制的疏忽或失效

社会控制即防止,抑制和疏导前五个因素的积累力量,只有当这种控制出现暂时性的疏忽或失效时,群体性行动才能得以发生。社会控制者对事件的应急反应就显得尤其重要。

三、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基本特征分析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最终冲突的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

1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尽管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同,涉及到各种行业和领域,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所造成的,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它的矛头指向一般不是国家、政府高层,而是针对社会上和基层的种种不公正的现象。

2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

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中指出,我国近年来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高达十余万起。另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13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120多起由于工资纠纷引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覆盖19个省,其中规模在30人以上的有270多起。2008年至今,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仍呈现高发态势,参与人数动辄数千人,其中“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参与人数更是达到数万人。

3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多元化,维权内容多样化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多是农民、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人群,在职和下岗职工、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技术人员、干部等各阶层人员。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五成以上,因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四成。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五成;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

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因此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2)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3)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促进农村稳定。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5)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6)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

(7)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8)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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