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早出现于1861年,由德国法律领域专家耶林率先提出,对于法学史以及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研究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基础内容,随后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划分,还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方式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归纳为三种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本研究还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同时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赔偿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情况下,应按受害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及我国目前在缔约过失责任立法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当前我国在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体系,提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信任利益 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赵海青,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97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早出现于1861年,由德国法律领域专家耶林率先提出,耶林指出,在德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过度偏重于个人主观意志因素,因此造成相关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商业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的发展要求。耶林强调,涉及到契约缔结的人员,应当对于契约缔结抱有积极的态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