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了进一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被国际环境法视为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实现需要依赖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推动,因此可持续发展现被纳入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人权保护等领域是必然结果。然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外延难以界定,这为其定性带来了困难。可持续发展已从当初仅包涵环保的狭义概念延伸为可包括劳工、人权等问题的综合性概念,且从广义上而言其内涵仍在扩大,此外,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不明朗,其应仅仅被视为一个法官在裁决时考量的价值因素,还是具有条约规范或习惯法的地位,亦或是国际软法规范尚存争议。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性质 国际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欧美投资条约可持续发展政策对上海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与对策”(14ZS0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庞慧,复旦大学2014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5
一、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国际软法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起源于一系列的国际性文件。1972年《斯德歌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序言中强调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并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这被认定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雏形。此后,联合国开始逐步关注和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在《布兰特报告》中首次定义可持续发展,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迄今为止被广泛接纳及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