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意透支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2017-07-13 11:34:56赵锐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近年来,恶意透支案件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流,在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是对此类案件立法合理性的诸多疑问,另一方面是对法律适用和问题认定的现实争议。本文试图从现有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真实案例出发,对恶意透支涉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特别是其中关于“两次催收不还”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旨在立足现有法律框架为解决部分实务困惑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 催收不还

作者简介:赵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9

一、问题缘起

问题的提出起于笔者办理的一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为方便个人日常消费,在2012年5月以本人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于当年7月开始持卡消费和使用。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陈某虽然有透支消费的情况,但一直是按照规定期限和金额正常还款。后陈某因为生意失败的客观原因,造成其经济状况出现问题而还款不能,此时陈某共拖欠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万余元。2015年12月21日陈某还款人民币15000元后在无有效还款,但同时也再无透支消费和取现的情况出现。从2016年2月4日开始,某银行多次以发送信函、派员上门等方式对陈某进行了催收,陈某仍无能力归还银行欠款,期间其也多次主动联系银行寻求分期还款、减免费用等解决途径未果,直至2017年3月27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刑事拘留,并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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