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论文是为将人体器官移植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与判断作清晰交代,从人体器官移植意义与现实发展方面着手,主要欲说明人体器官移植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契机与开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 移植 刑法
作者简介:赵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德育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98
人体器官移植是尖端的医疗技术,是生物医学技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巨大进步,是人类通过手术介入,根治顽固疾病的最直接有效的医疗手段。我国人口总数近十四亿,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器官供需矛盾格外突出,人体器官作为不可再生组织,现在的医疗技术又无法用动物器官代替,全世界范围内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人数众多,导致器官供需极不平衡。中国的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移植立法都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因而实践中开始出现商业化的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现象应运而生,既包括非法摘取活人器官也包括盗取尸体器官行为。笔者尝试思考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与器官取得途径的问题,加入刑法规范目的及精神来共同进行研究,尝试从中找出切合法律标准及评价方式,协助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在拯救患者生命健康的同时,也能找出符合公平正义,充分保障社会和个人法益的平衡点。
一、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
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童尸眼球缺失案”中,死者父母亲诉称其子在过世后,尸体由医院转移至市殡仪馆,死者父母认为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负有保护其子尸体完整的责任和义务,死者眼球的丢失是医院以及殡仪馆的失职,理应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