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所引发的纠纷,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此类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使法官判案时有据可循。对此,本文从赠与行为的效力、诉讼主体的认定、赠与物的处分三个方面来探讨对该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 共同财产 婚外同居 赠与
作者简介:赵晓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99
实务中,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规范,在审判时时常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为了保证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应制定统一的裁判规范,明晰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对此,我们需理清如下几个问题:
一、对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
我国采取的是通常法定財产制,即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另一方的同意。因此,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该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并且对于该行为不能简单的依据《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来认定其法律效力,它往往更加的复杂、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