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井喷式发展与成熟化应用,人类正步入全面信息化和网络化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成为信息时代下刑法研究领域的新兴课题。2016年初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审判,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处罚等一系列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我国在立法司法层面上逐渐肯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这无疑是从刑事政策上对网络技术深入监管与加责。本文拟从“快播案”出发,以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理论为支撑,探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试图在网络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之间寻求稳健恰当的平衡点。
关键词 网络服务 提供者 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快播案”
作者简介:张中宣,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0
一、问题提出
在信息时代大背景下,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给人们提供了全新的社会空间和生活方式,同时利用网络技术侵犯知识产权、传播淫秽物品、实施诈骗活动等犯罪也日益增多。在滥用网络信息技术犯罪中,新型犯罪采用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技术手段,加之互联网时效性强、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广、虚拟性等特点,不仅在刑事侦查阶段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方面也往往争议不断。
作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犯罪的典型案例,“快播案”已入选2016年度十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