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代中国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日渐被人们重视,各种环境保护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环境问题,但是在污染最为严重的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形式仍十分严峻。因此,本文旨在浅层分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状况,农民环境权益的缺陷以及如何更好的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 农村 环境污染 环境权益
作者简介:邓晨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5
一、 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环境权的最早是一位德国医生在1960年提出的。此后,1970年的《东京宣言》中就提及了环境权,其第五项就明确指出:环境权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福利,应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遗产。而环境权在世界上得到正式确认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将环境权看作是新的人权则是在1973年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大会认为环境权是对人权的一种新的补充。
由此环境权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各个国家开始对环境保护给予极大重视,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权予以承认。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础的环境权,一直以来学者们对其极为重视,关于环境权的学术研究也颇为可观,而农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权的子系统却鲜少受到关注。
农民环境权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它指的广大农民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中生产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