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从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在刑法典中专设一节规制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并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从而探析出新的适合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模式。
关键词 环境刑法 立法模式 法典化 附属刑法 特别刑法
作者简介:白蓓蓓,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18
一、概念
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是指规范环境犯罪条款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的立法模式受不同的立法目的、思想和技术的影响,并对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律效果产生影响。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模式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行政法制裁-刑法典制裁”的立法沿革。在新中国成立初,对环保问题,仅规定在一些行政法规中,对环境犯罪并无明确规定,直到1979年刑法典的出台,但这时刑法典也只规定了一些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款,还分布在刑法典的各章节中,并无专门罪名规定。这一时期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环保法规中刑事处罚条款,在这些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中,通常在确定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后,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犯罪的“附属刑法”。附属刑法中对环境行为的刑事罚则条款规定的比较简单笼统,缺乏独立罪刑规定,只规定“依照”1979年刑法的条款定罪量刑,而1979年刑法本身就缺乏具体的环境犯罪规定,因而这些附属刑法条款适用的效果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