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共罚的事后行为在学术研究上一度被等同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二者在范围和适用等方面还是存在区别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前后行为的某种关系对该犯罪行为不予以处罚。而共罚的事后行为则是指后续行为的处罚已经被前述处罚涵盖,根据不重复处罚的原则,不再另行处罚,可知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相比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显得更为准确。一直以来,共罚的事后行为在刑法体系中并不被重视,但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定罪量刑规则,应当得到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立足分析共罚的事后行为构成要件、完善共罚的事后行为体系。
关键词 共罚 事后行为 成立要件 基本构造
作者简介:吴亚萍,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刑交叉。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19
一、共罚的事后行为概述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既遂之后,基于社会经验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会实施一些后续的行为,这些后续的行为就叫做事后行为,而这些事后的行为依法不用再次进行法律评价,就称之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共罚不代表不予处罚,而是已经进行了评价,其在学术界也叫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后续行为在形式上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并且对其行为的评价是包含在实行行为的定罪之中的。但是,其又不能触犯新的法益,否则后续行为极有可能被评价为新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