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复仇私斗之风

2017-07-29 18:47刘绪义
书屋 2017年7期

刘绪义

自先秦至明清,华丽的历史背后隐藏有一部血腥的复仇私斗史,荆轲刺秦王、赵氏孤儿复仇记、武松血刃潘金莲等,历史和小说中人们无一不为主人公最终复仇成功而大呼痛快。撇开专诸刺王僚、聂政刺侠累、豫让刺赵襄、要离刺庆忌等著名刺客故事不算,社会上还演着各种各样的复仇剧。

复仇私斗的原因千奇百怪。有的为血亲被杀而复仇,如《竹书纪年》记载了殷商先人王亥在有易氏淫乱被杀,其子上甲微借兵报仇故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伍子胥复仇,《史记》对此更是表达了高度的称赞:“向令伍子胥从奢俱死,何异蝼蚁。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悲夫!方子胥窘于江上,道乞食,志岂尝须臾忘郢邪?故隐忍就功名,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

有的是因为怨恨而复仇。著名的“楚材晋用”,就是因为析公、雍子、子灵、苗贲皇等四个楚国大夫因为各式各样的怨恨离开楚国后,为晋国所用,对楚国产生了巨大的危害。

有的因自尊受到侵犯而报仇,如范雎就以“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而闻名;晋文公重耳为公子时流浪国外,路过曹国,被曹共公偷窥其洗澡而感觉受辱,即位三年后发兵灭曹;宋国南宫万曾被鲁国所俘,宋闵公戏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弗敬子矣。”南宫万为此记恨宋闵公,便于次年谋乱,“弑闵公于蒙泽”。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君臣三人都与夏姬淫乱,有一次在夏姬家中饮酒之后,互相调戏夏姬之子夏徵舒长得像对方,夏徵舒闻听大怒,杀死灵公。晋国大夫郤克有足疾,奉君命出使齐国遭到了妇人的侮辱。回国即劝晋景公伐齐,不获允许,长期憋着一口气,终于等到成为执政大夫兼中军元帅之后起兵伐齐。孟尝君也曾因被耻笑而复仇。孟尝君过赵,赵人闻其名都来观看,原以为他是一个魁梧大人,不料竟是个矮个子“小丈夫”,便都笑他,孟尝君感到受辱,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而去。吴起年轻时家产千金,游历求官不成,反而败掉了家业,乡亲们嘲笑他,他便杀掉了三十多个讥笑他的人。

有的是为君主或国家报仇。如齐襄公复九世之仇而灭纪。

复仇之风直接导致三大后果:

第一,复仇直接导致了社会上私斗成风。

血亲复仇的起源早于文明社会,进入宗法社会后,亲亲原则更加强化了复仇的责任。先秦作为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其复仇习俗为儒家所承继。《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对此甚至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形成了教条,由此扩展到君主师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

复仇与私斗纽结,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一人被杀后,为了预防其亲族后人为其报仇,就不得不将其亲属全部加以杀戮,即所谓“灭门”。有的还借助外力,因而游侠、刺客应运而生,卷入其中。至战国时,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程大力先生认为,中国武术发达,绝大部分内容产生于私斗、用于私斗。

第二,复仇而导致的私斗对政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二世而亡即亡于复仇。张良之所以追随刘邦,就是为韩复仇。其先人韩破,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以大父、父五世相韩故”。后来张良寻得一力士,使铁锥重百二十斤。秦始皇东游,张良与刺客狙击秦始皇于博浪沙中,误中副车。秦始皇大怒,大索天下,为张良故也。张耳、陈余也如此结交少年“报父兄之怨”。《史记》载,楚之南公曰: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也是抱着复仇心理。到了秦末,全国各地“家自为怒,人自为鬬,各报其怨而攻其雠,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秦王朝的各级官员,要么被众多的复仇者杀害以响应起义,要么改弦易辙倒向起义军,秦王朝的覆灭才会如此之迅速。

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风气,春秋时期老子提出了“报怨以德”的思想,试图说服人们结束冤冤相报的死结。然而,这一思想却遭到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反对。《论语·宪问》中,孔子首先质疑“以德报怨”,否则“何以报德”?他干脆提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就是以对等的办法回报人家的怨。在他看来,以德报怨是不公平、不等值的。

因此,《礼记·檀弓上》载: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于朝市,不返兵而斗。”父母之仇,不共戴天,遇上则斗。《礼记·曲礼上》、《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由此产生了“有仇不报非君子”、“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等根深蒂固的复仇观念。

第三,鼓励复仇直接影响司法。

如果说《礼记》、《论语》赞成复仇还只是影响民间,那么,孔子在《春秋》中赞赏复仇则直接影响到司法。因为《春秋》不仅是儒家的经典,还是后世决狱的依据。孔子在《春秋》中认为“不复仇而怨不释”。他赞赏齐襄公灭纪,批评了鲁庄公没有复仇(襄公阴谋害死鲁桓公)却与齐襄公释怨。

后来儒家公羊学派的进一步提倡,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极为深远。汉代以《春秋》断狱,为复仇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尊严在儒家伦理面前黯然失色。“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刑法志》);“《春秋》之义,子不报父仇,非子也”(《春秋繁露》)。復仇情绪得以高扬,“睚眦之怨莫不报复”,为当时的价值取向和共同心态,上自王公贵胄,下至贩夫走卒,无不生活在“怨仇相残”之中,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淮南厉王刘长手刃仇人审食其,梁孝王刘武遣郎吏暗杀袁盎,寿光侯刘鲤“怨刘盆子害其父,因(沛王刘)辅结客,报杀盆子兄故弑侯恭”等故事不断上演。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历史上也采取过不少办法对复仇私斗加以限制。

秦自商鞅变法始即采取了两手抓,一是将民气导向公战,一是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秦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秦简《法律答问》中关于惩治私斗的条例有十二款之多。虽未根绝复仇私斗,但世风为之一变。史称秦人“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荀子入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

孟子也看到了“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的现实。《韩非子·六反》直斥他们为“活贼匿奸”,是“暴激之民”。《韩非子·五蠹》中指出:“人主尊贞廉之行而忘犯禁之罪,故民逞于勇而吏不能胜也。”成书于战国的《周礼》“地官”篇中有为复仇而设的专职官吏“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调人”近乎今天的司法调解员,杀父杀兄之仇,尽量劝说当事人远离当地“避仇”,如果不避仇,调人就可以抓捕他治罪。如果是官吏依法诛杀有罪的人而被复仇的,则成为天下公敌加以捕杀。如果杀人符合义理,就使当事双方不要同住一国,劝令不要报仇,如果报仇就要判死罪。如果吵嘴打架,就加以评断和解,不和解就记录下来,先行报复的要加以惩罚。《左传·襄公二十二年》中,郑国的游眅公然掠夺他人之妻,被其夫所杀,执政子展下令召还杀人者,并且禁止游氏不得复仇。

私人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复仇须受公法制裁。但是,社会风气却仍然将其看作是贞廉之行。《韩非子·五蠹》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张金光先生在《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中指出,秦简《日书》中民间尚有定“利报雠”的吉日,并主要存在于东方。有些审案官不惜做出“牺牲”官位甚至性命以保全复仇者。薛况在皇宫门口刺杀官吏,本是重罪,却因为是为父报仇符合《春秋》之义而从轻发落。

既然公法不允许私人复仇,到两汉时期,就产生一种变通做法“受赇报仇”,即买凶杀人。两汉上承战国之余烈,人民“轻死重气,怨惠必仇,令行私庭,权移匹庶”,整个社会依然弥漫着浓厚的复仇情结。

这个时期社会上出现许多“轻薄少年恶子”、“淫恶少年”(班固语),他们“轻死重气,结党连群;实蕃有徒,其从如云”,“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史记·货殖列传》)。如郭解常“以躯借交报仇”,“少年慕其行者,亦辄为报仇”。原涉家养“刺客如云,杀人皆不知主名”;颖川“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戴子高“家富好给施,尚侠气,食客常三四百人”《汉书·游侠传》。他们名义上为“报仇怨养刺客”之“豪侠”,实际上成为武断乡曲的地方黑恶势力。

东汉复仇之风更浓。桓谭说:“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酷吏阳球组织轻侠少年数十人,暴杀辱母郡吏,“灭其家”。窦宪所养“悍士刺客满城中”。祭遵“尝为部吏所侵,结客杀之”。东汉南阳太守杜诗不惜丢官弃爵,“遣客为弟报仇”。酒泉杨阿若“少游侠,常以报仇解怨为事,故时人为之号曰:东市相斫杨阿若,西市相斫杨阿若。”桓帝末,京都童谣曰:“河间来合谐,河间来合谐!”

《潜夫论·述赦》说:“洛阳至有人主谐和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他们又用财赇赂官府,“吏与通奸,利入深重”,“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形成盘根错节之势。因而王夫之在《读通鉴论》直指:“猾民伏其巧辩,讼魁曲为证佐,赇吏援以游移,而法大乱。”

西汉鲍宣,东汉桓谭、张敏,都曾建议朝廷禁止“私相伤杀”,“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且不得赎罪。帝王也害怕这些势力发展,汉武帝将郭解灭族;尹赏捕杀长安“恶少年”;王温舒捕灭“河内豪奸之家”,“苛察淫惡少年”;涿郡太守严延年诛杀大姓西高氏、东高氏。汉成帝河平年间,京兆尹王尊捕杀长安“宿豪大猾”贾万、万章、张禁诸人。

然而,这种做法打击的只是“豪侠”势力,却没有改变其根本,汉世以“孝悌”治国,以血缘为纽带捆缚家国宗族为一体,因而民间对复仇者仍然给予普遍同情和赞誉。人们唯恐被世人讥笑为“忍辱之子”、“无耻之孙”。东汉时,血亲复仇甚至成了品评人物的重要标准之一。朝廷也陷入一种尴尬两难,因为如果“不许复仇”,又担心“伤孝子之心,乖先王之训”;如果允许复仇,又担忧“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因此东汉章帝制订了《轻侮法》,为私斗复仇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官方对复仇者往往宽宥。和帝虽然听从张敏之议废除此法,但“形同具文”。两汉的司法实践始终受制于这种礼与法的冲突、纵与禁的挣扎中,买凶杀人之风从未息止。

三国时孙策死于刺客之手,曹操报杀父之仇攻伐徐州,刘备为报关羽之仇发兵攻吴等故事,仍然可见复仇之风甚烈。

有唐一代依然纠结于此,陈子昂主张礼法兼顾,对复仇者依律处刑,但其复仇行为应予表彰,“宜正国之典,宽之以刑,然后旌闾墓也”。柳宗元则指出二者只能择其一,否则就会出现“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止”的麻烦。韩愈主张酌宜处之:“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此后儒家理学盛行的宋、明、清等历代都未能逃避这种两难境地。特别是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民族复仇情绪一度高涨,也折射出社会上根深蒂固的复仇情绪。

总之,在公权观念没有确立之世,复仇私斗始终成为社会一大景观,或隐或显。在张扬儒家传统文化的今天,这股复仇私斗风仍然值得人们警惕。